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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4-07-24 访问:次
刘杰、黄昌柏:
2013年12月21日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1)通川执字第138-3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效力。现请你在15日之内将达州市国用(2009)第06714号《国有土地证》交回我局,以办理黄蓉、刘杰、黄昌柏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逾期不交回,我局将对该证书中通川区邓家巷68、76、74号(原通川区西圣街天灯巷华侨综合楼B幢地下层6至7号及1层南边7号,西边1至2号)土地分摊的14.9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依法注销。
特此公告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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