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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2-12-06    访问: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加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上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经局研究决定,现就规范性文件法核、备案和清理、评估工作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规范性文件”系指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职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总称。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的法核程序
  (一)各主办业务机构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后,在交局办公室文核前,均应先将该规范性文件草稿提交局政策法规机构进行法核,并附送该草稿的起草说明。起草说明主要包括:
  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2、主要草拟过程;?
  3、文件调整的对象、范围及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4、对主要条款的阐述;?
  5、协调中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其处理情况;?
  6、与有关法规的衔接情况;?
  7.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政策法规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严格把好规范性文件的法核关,并就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规范。
  1、依据是否充分,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有抵触,是否有交叉、重复;
  2、文稿的体例、结构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范;
  3、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职能的问题是否已协调一致;
  4、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三)政策法规机构应在收到规范性文件草稿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的法核意见。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四)起草业务机构应当按照政策法规机构的法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稿进行补充修改,形成修改稿。如政策法规机构与起草业务机构之间经协调不能对某些内容达成共识,由局领导协调统一。
  (五)凡未经法核的规范性文件,局办公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三、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一)各主办业务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5日内须将文件正式文本连同起草说明一式六份、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送政策法规机构,由政策法规机构编写备案报告后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对同级政府法制办退回本局不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机构协同主办业务机构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报局领导或经局办公会审定。
  (三)备案后经审查不合法、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未按规定报送备案,造成行政管理侵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问责。
  四、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要按《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10〕185号)的具体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一)严格标准。要按照合法性的基本要求,从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细致、全面的汇总、分析和研究,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认真清理。具体标准如下:
  1、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2、主要内容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与国家、省、州、市现行政策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
  3、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要予以废止;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修改的,要予以废止或修改;
  5、同一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不衔接的,要予以修改;
  6、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7、凡以“试行”、“暂行”方式印发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已满两年的,要予以重新修改。
  (二)明确范围。2008年5月1日后清理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保留件,以及清理后形成的以同级政府及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所有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三)坚持原则。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对拟保留、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要求填写清理情况表,并将合法的且需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报同级政府备案。
所有需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在同级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上于每年5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未经过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经过清理拟保留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遇有行政相对人对其提出投诉的,由同级政府法制办或市国土资源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备案审查监督程序。
  (四)严格要求
  1、2008年5月1日以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并需继续执行的,重新公布;存在相关问题,但仍需执行的,按规定修改后重新公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或指导思想、主要政策措施不符合当前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一律予以废止。
  2、内容已明显过时和阶段性工作已完成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3、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同级级人民政府法制办汇总并公布。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每年1月开始至3月结束。市局机关各科(室)应在每年4月5日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及建议送市局政策法规机构汇总并经局办公会审查后报政府法制办公布,各县、(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应在上报同级政府法制办时一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五、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
  (一)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一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制定质量、实施效果、功能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评估。
  1、文件涉及面广、实施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2、因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管理要求需要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的;
  3、需要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提供依据的;
  4、人大、政协有提案议案或其他公民、法人、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建议进行评估的;
  5、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原则上由该文件原起草业务机构或主要实施业务机构负责。政策法规机构负责评估的协调、指导工作。
  (三)规范性文件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该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文件实施的总体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社会公众总体评价和反应等。
  (四)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可以采用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专家咨询论证会等多种方法进行。
  (五)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后应形成评估报告,作为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2、文件实施的总体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社会公众总体评价和反应等;
  3、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变动情况;
  4、评估结论及建议;
  5、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机关各科(室)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法核、备案和清理、评估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的日常管理制度,规范制定程序,建立时效制度,完善评估制度,确保国土资源系统制定的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从而切实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