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
《机关请销假制度(试行)》、《机关考勤制度(试行)》已经2007年1月22日局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1、机关请销假制度(试行)
2、机关考勤制度(试行)
二00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机关请销假制度(试行)
1、本制度适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借用、返聘人员)。
2、各科室人员请假必须填写《请销假登记表》。事假先抵公休假。
3、请假1天及以下,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上、2天以内(含2天),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天以上,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书面请假的,可先电话请假后完善手续。假后必须销假。所有请销假都要到办公室备案。
4、职工全年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或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当年不享受公休假待遇。
5、本制度自2007年2月5日起执行。
机关考勤制度(试行)
1、本制度适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借用、返聘人员);
2、办公室负责各科室人员的考勤,每天上午上班后和下午下班前15分钟内考勤(特殊情况提前电话告知办公室,可延长到30分钟),中途不定时抽查。考勤结果当天通报所在科室,每月公示一次。
3、外出工作人员,各科室要做详细记载,并报分管领导审核。
4、局纪委书记定期或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考勤人员一个月累计弄虚作假3次以上,扣发当月奖金(借用人员扣发当月岗位补贴)。
5、每月迟到、早退累计5次以上,扣发当月30%奖金;迟到、早退累计10次以上,扣发当月奖金。旷工1天,扣人民币100元;每月旷工累计3天以上,分管领导批评,办公室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并扣发当月奖金(借用人员按相同条件扣发岗位补贴)。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连续旷工15天以上的,依法予以辞退。
6、本制度自2007年2月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