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经开区分局筹建办: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等文件精神,在总结2011年度储量检测工作的基础上,现将2012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是矿政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全面到位的重要标志,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是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管主要的、有效的手段,矿山储量年报是矿山储量地质测量重要成果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及矿业权评估等的重要依据,因此,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尤其是矿政管理的关键环节、可靠保证。请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履职,精心部署,落实责任。要针对2011年度储量动态检测工作中存在的布置滞后、报告提交滞后、少数报告质量不高等问题,早计划、早安排,选择具备实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提交检测报告,优质高效地开展好2012年度矿山储量检测工作。
二、明确要求、规范程序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是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保有、变化情况及变化的原因,促进矿山资源储量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包括矿山地质测量、资源储量的分类和估算、损失、核销、台账、年报、回采率等,至关重要的是地质测量。在工作中,要准确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测范围。凡达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矿山企业,重点是市、厅、部发证的煤矿、石膏、硫铁矿、水泥用灰岩、硅石等矿山企业,除国土资发〔2008〕163号文件要求的对矿山储量动态变化情况外,还应包括市局书面要求核实内容,修正与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相关内容。
(二)检测单位及备案。经资质审查通过并准予备案公布的单位方可从事我市的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凡未经备案公布的单位,不得在我市从事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
(三)检测步骤及时间。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分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年报审查和抽检三个阶段。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于9月中旬开始,12月上旬结束;
(四)技术要求。1.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土资发〔2008〕163号文件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一是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产或水源地建设的有关技术规范;二是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矿山环境方面的规定;三是国家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四是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矿山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2.矿山储量年报应严格按照国土资发〔2008〕163号文件矿山储量年报编制要求、内容、格式进行编制。
(五)成果审查。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单位编制的矿山储量年报资料必须在本年度12月20日前报送到达州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组审查,并于
三、切实履职、强化监管
(一)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切实履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单位和评审专家的管理并对其工作实施监督;组织专家对《矿山储量年报》和《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进行审查和抽查;核销小矿的非正常损失的储量;汇总检查上报相关的数据;对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进行考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矿山储量地质测量的具体实施和每天测量成果核验;核销矿山正常损失的储量,建立本辖区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数据库;汇总检查并按时向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相关的信息数据;负责矿山企业与地质测量单位的沟通和有关事项的监督;协助做好地质测量单位的考评和专家的抽查工作。
(二)矿山储量年报审查专家负责审查通过的成果资料并对审查意见书负责;开展实地核查并将确定审查意见书结果按要求录入相应的数据库,纸质和数据成果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矿山企业要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指导下确定地质测量检测机构并签订协议,将矿山储量地质测量经费按时缴到指定的账户;真实提供矿山企业的所有地质资料和当年的开采计划、台账以及开采现状图;负责矿山储量地质测量的进度、安全等组织工作,按时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供检测成果资料。
(四)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单位要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指导下和矿山企业的支持配合下,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严格执行技术规范逐井实测,出井半小时内应将原始记录提交国土资源部门现场人员核验签字,按时优质提交成果资料。
(五)强化管理、确保质量。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召开矿山业主会,明确以井田、成矿带为单位指导矿山企业确定地质测量机构和指导价格,认真做好矿山储量地质测量费用监管工作,矿政管理机构或基层国土资源所必须派人做好协调、配合、监督工作,相关人员必须每天对实测原始记录核验签字。在检测工作中对发现超层越界、违反开发利用方案破坏性开采等情况的要及时移交执法监察机构查处;对地测机构提交的成果资料或经专家审查通过发现有违规违法开采、存在瓦斯、透水等安全隐患的,必须书面函告相关部门;对采矿权人不配合地质测量工作、不按规定提交的检测报告的,不按规定提交或拒绝修改不符合要求的矿山储量年报或不按时提交的、不按规定按时缴纳地质测量经费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告知后仍不整改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不予通过开发利用年检,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概由采矿权人承担;对矿山储量检测机构违反相关技术规程标准或提供虚假资料、技术服务质量低劣的,违反从业行业规范的,经检查、抽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在达州市从事矿山地质等活动,并报告其行业主管部门;为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市局将完善评审办法、程序,增加评审时间,细化评审标准,对审查专家和从事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取消审查专家资格,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
为保证矿山地质测量结果的科学性、真实性,矿山井下检测记录应由核实人员、国土工作人员、矿山业主现场签字;涉嫌矿权争议矿山应互派矿山技术开展地质测量;各县(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要按矿山总量10%的比例实地抽查,市局将按矿山总量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并实施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单位、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制度。对组织不力、未正确处理企业与测量单位之间关系的县(市、区)局,在工作考评将予以惩戒。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