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为及时掌握我市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06〕1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2016年度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对象
全市辖区内所有具有合法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具体是指:
1.本年度生产满1个月以上的矿山企业;
2.本年度生产技术改造满三个月的矿山企业;
3.2015年度储量检测有越界开采行为的矿山企业。
二、开展方式
矿山企业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由市局统筹布置,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具体实施。达竹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矿山企业的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
三、具体要求
(一)技术要求
1.需严格按照现场测绘有关要求进行现场检测;重点要对煤矿矿山井口控制点和井下测量控制点进行埋设并标示。
2.《矿山储量年报》编制须严格执行部、省厅的编制要求、内容、格式。
(二)检测单位资质要求
开展2016年度储量动态检测的地质勘查单位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具备固体勘查甲级资质并在市局备案。
2.测量仪器要求:静态GPS、全站仪和RTK等。
3.近三年在达州市无地质测绘工作不良记录。
(三)时间要求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须在2016年12月30日前将辖区内省厅、市局颁证矿山企业的储量动态检测资料、《2016年度矿山企业储量动用情况表》和本辖区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局;市局2017年1月中旬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集中评审。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切实加强对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按时提交储量动态检测资料;要认真做好实地核查工作,出具核查意见;要监督、管理好检测费用;做好测量标识制作协调工作。
2.检测单位要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检测工作,要使用满足精度要求检测合格的仪器,要按照规范规格要求埋设井上井下测量标志。
3.未开展2016年度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的全市所有具有合法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均需填报《2016年度矿山企业储量动用情况表》。
4.市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按照一定比例对矿山企业进行实地抽查。
附件:达州市2016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手册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