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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做好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6-09-22    访问: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201692日全市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会的要求,结合国土资源部门职能职责,现就配合做好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

随着经济增长速度整体放缓,煤炭需求增幅出现明显下滑趋势,产能过剩的形势日益显现,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659)文件,化解过剩产能强化了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工作措施,体现了国家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要认真学习国家、省、市化解过剩产能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煤炭行业去产能的重要性。

二、细化措施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职,细化工作措施,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执行政策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的规定,严把土地供应关口,严格矿业权审批,严格国土资源执法监管。

对新建、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和产能核增的煤炭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对未按国家规定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和办理供地手续。

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的初审报送,严格煤炭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的审查,未经项目核准(产能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予审查报送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

强化对煤炭企业的执法监管,加大对煤炭企业违法用地、违法采矿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做好煤矿证照处理工作

要认真做好相关证照处理工作。一是对各级政府明确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报送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依据政府关闭决定,及时报送注销手续,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二是对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迅速依法暂扣采矿许可证,待复产验收通过后,再予返还;三是对采矿权即将到期不属关闭矿井的采矿权及时报送采矿权延续登记资料,防止采矿权过期。

(三)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要督促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积极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对关闭矿山应要求企业做好地质环境恢复工作,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完成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后再予以退还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政策性关闭矿山缴纳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退付应按照川府函〔200875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四)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加大对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提高矿山企业的认识,督促企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缴纳土地复垦费用;及时将关闭矿山的废弃土地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方案。

(五)做好闭坑工作

加强对矿山企业闭坑工作的管理,强化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应要求关闭矿山将地质、测量、采矿等资料整理归档,并提交一份给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归档。

(六)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剩余价款退款工作

矿山剩余储量以最近的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动态检测报告或矿山关闭时储量核实情况为依据,科学计算核实剩余采矿权价款,严格退还价款资料审查,及时报送政策性关闭矿山剩余价款退款资料。

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权价款退还的资料要求和办理采矿权价款退还程序按照川财投〔20145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积极配合。煤矿行业去产能是一项难度大、矛盾尖锐的系统性工作,已纳入政府的目标考核体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去产能的政策宣传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做好关闭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及时报送。各县(市、区)局、分局在2016920日前将2016年度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文件报送至市局,文件应附具政府关闭文件、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资料。

(三)主动服务。关闭矿山退还剩余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所需资料较多、程序较为复杂,要积极主动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指导企业准备相关资料、协调相关部门;在企业申请退还时,既要严格把关又要提高工作效率。

特此通知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