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根据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达民再字第119号)、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川17行终26号)和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3】通川执字第14号)的要求。现将通川区罗江镇罗君街94号房屋第三层及底楼门市一间(64号)对应的土地分摊面积办理在刘国华名下。因刘在武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通川区国用(2013)第06031号现无法收回,现公告将通川区国用(2013)第06031号土地使用权证中扣除通川区罗江镇罗君街94号房屋第三层及底楼门市一间(64号)房屋分摊土地面积46.8平方米。
达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