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高德元因保管不善,将国土使用证:达市集建(91)字第5020235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声明人:高德元、张琮泽
2018年2月8日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8-02-24 访问:次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高德元因保管不善,将国土使用证:达市集建(91)字第5020235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声明人:高德元、张琮泽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