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
三、事项决定权
省、市、县。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2号)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申请条件依据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第114号)第八条: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告出让的除外。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根据批准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按下式确定: 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号)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必须在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有权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更改土地证书。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依法取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书后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有权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更改土地证书。
3、申请材料依据
无。
4、办理流程依据
无。
5、办理时限依据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第114号)第七条: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协议出让执行。 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7.1 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7.2 申请与受理 7.2.1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1) 申请书; (2) 《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3)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 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 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6)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7.2.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7.3 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 7.3.1 审查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7.3.2 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 7.3.3 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7.3.3.1 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按下式核定: (1) 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 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7.3.3.2 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拟出让时间和出让时应缴纳的出让金额等。 7.4 出让方案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7.5 公开交易 协议出让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应当包括准予转让的标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确定受让人的要求、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 7.6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 10 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5.8 有关规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 7.7 办理土地登记 按5.10 规定办理。 7.8 资料归档 出让手续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交易、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 (1)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2) 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 (3) 土地评估资料; (4) 出让金额确定资料; (5) 协议出让方案; (6) 出让方案批复文件; (7)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8) 公开交易资料及转让合同等资料; (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资料; (10) 协议出让公告资料; (11) 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第114号)第八条: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告出让的除外。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条件
(一)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具有申请主体资格
(三)符合城市规划并取得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四)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五)不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
(六)无司法机关等依法进行了权利限制的宗地。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土地权属单位或其上级部门申请书 | 材料种类: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注明土地位置、面积、土地登记用途、拟变更土地用途等内容,应加盖土地使用权属单位红章。网上报送要求: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 详见: 示范文本土地权属单位申请.doc。 | 无 | 无 |
2 | 土地使用权证、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申请单位红章。网上报送要求: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 详见: 材料样本3、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pdf、出让合同模板_XML.doc。 | 无 | 无 |
3 |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申请单位红章。网上报送要求: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 详见: 材料样本4.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pdf。 | 无 | 无 |
4 | 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 | 材料种类:原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规划部门须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环保部门须出具环境监测批复文件,或相关确认文件 。网上报送要求: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 详见: 材料样本3.规划部门规划许可示范文本.doc。 | 无 | 无 |
5 |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申请登记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复印件1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网上报送要求: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 详见: 示范文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doc。材料样本5.法人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doc。 | 无 | 无 |
6 | 涉及共有权产权人的,应当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申请人提供。复印件1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网上报送要求:无。 | 无。 | 无 | 无 |
7 | 地籍测量资料 | 材料种类:原件。逐页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涉密材料,由申请人提供。部分土地面积改变用途的,应提供地籍测量资料。网上报送要求:无。 | 无。 | 无 | 无 |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关于xx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的意见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10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
十四、收费标准
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不支持在线支付。
十六、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八、办理地点
通川区金兰路13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第45号窗口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支持快递。
网上办理:不支持快递。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0818-2180125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