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
三、事项决定权
省、市、县。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6. 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1)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 (2)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 6. 2 申请与受理 6. 2. 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6. 2. 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6. 3 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 6. 3. 1 审查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入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6. 3. 2 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当按照新的土地使用条件评估。 6. 3. 3 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全文网上可查)。
2、申请条件依据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第114号)第六条: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6.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1) 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 (2) 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七项使用条件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 6.2 申请与受理 6.2.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 申请书; (2) 《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 (3)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 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 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6.2.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6.3 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 6.3.1 审查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6.3.2 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当按照新的土地使用条件评估。 6.3.3 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6.3.3.1 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 (1) 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2) 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6.3.3.2 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拟出让时间和应缴纳的出让金额等。 6.4 出让方案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6.5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并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5. 8 的规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 6.6 办理土地登记按5.10 规定办理。 6.7 资料归档 协议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 (1)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2) 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 (3) 土地评估资料; (4) 出让金额确定资料; (5) 协议出让方案; (6) 出让方案批复文件; (7)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 协议出让公告资料; (9) 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登记发证:(一)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省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二)市(地、州)级机关、市(地、州)属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也可以委托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三)县级和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中,县级区人民政府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对辖区内国有土地进行登记。(四)跨行政区域的水库等建设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管理使用者向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解释(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全文网上可查)。
3、申请材料依据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第114号)第六条: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6.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1) 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 (2) 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七项使用条件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 6.2 申请与受理 6.2.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 申请书; (2) 《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 (3)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 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 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6.2.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6.3 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 6.3.1 审查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6.3.2 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当按照新的土地使用条件评估。 6.3.3 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6.3.3.1 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 (1) 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2) 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6.3.3.2 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拟出让时间和应缴纳的出让金额等。 6.4 出让方案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6.5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并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5. 8 的规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 6.6 办理土地登记按5.10 规定办理。 6.7 资料归档 协议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2)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 (3)土地评估资料; (4)出让金额确定资料; (5)协议出让方案; (6)出让方案批复文件;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协议出让公告资料; (9)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4、办理流程依据
无。
5、办理时限依据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第114号)第六条: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6.1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1)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2)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七项使用条件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 6.2 申请与受理 6.2.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1)申请书;(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6.2.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6.3 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 6.3.1 审查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6.3.2 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当按照新的土地使用条件评估。 6.3.3 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6.3.3.1 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 (1)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2)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6.3.3.2 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拟出让时间和应缴纳的出让金额等。 6.4 出让方案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6.5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并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5. 8 的规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 6.6 办理土地登记按5.10 规定办理。 6.7 资料归档 协议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 (1)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2) 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 (3) 土地评估资料; (4) 出让金额确定资料; (5) 协议出让方案; (6) 出让方案批复文件; (7)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 协议出让公告资料; (9) 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条件
(一)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具有申请主体资格;
(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三)不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
(四)无司法机关等依法进行了权利限制的宗地。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土地权属单位申请 | 材料种类: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注明事由、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和部门意见等内容。网上报送要求: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 详见: 示范文本1. 划拨土地转出让申请书示范文本.doc。 | 无 | 无 |
2 | 土地使用权证、划拨决定书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申请单位红章。网上报送要求: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 详见: 材料样本4.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pdf。 | 无 | 无 |
3 |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申请单位红章。网上报送要求: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 详见: 材料样本4.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pdf。 | 无 | 无 |
4 |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申请登记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上述材料加盖申请单位红章。复印件1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网上报送要求: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 详见: 材料样本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pdf。 | 无 | 无 |
5 | 涉及共有权产权人的,应当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复印件1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出具。网上报送要求:附PDF格式电子文档1份。 | 无。 | 无 | 无 |
6 | 抵押权人意见、法院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涉及法院查封的土地需提交法院解封令、有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供抵押权人意见属法院拍卖的还须提交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属法院判决的,还须提交法院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1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网上报送要求: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 无。 | 无 | 无 |
7 | 地籍测量资料 | 材料种类:原件。逐页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材料涉密,由申请人提供。PDF扫描件,内容清晰可辨。 | 无。 | 无 | 无 |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关于xx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出让审核的意见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10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
十四、收费标准
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不支持在线支付。
十六、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 1:00-5:00
十八、办理地点
通川区金兰路13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第45号窗口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支持快递。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0818-2180125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