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二、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事项决定权
市级。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六)宅基地使用权。
2、申请条件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3、申请材料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四十二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二)依法继承的材料;(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4、办理流程依据
无。
5、办理时限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 2.分家析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材料种类: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详见: 格式文本申请书.docx。 | 无 | 无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 详见: 示范文本单位法人身份证明书.doc、法人授权委托书.docx。 | 无 | 无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材料种类:原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详见: 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png。 | 无 | 无 |
4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 材料种类: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等情况。申请人根据以上不同情况提供相应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 无。 | 无 | 无 |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不动产权证书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10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4)送达: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
十四、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工本费: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五、收费方式
不支持在线支付。
十六、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十八、办理地点
达州市通川区金兰路13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大厅38-41号窗口。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不支持快递。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0818-2181559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