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及相关单位:
《达州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达州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第三次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部门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达州市财政局
达州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
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规范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号)、《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财政部《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4〕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除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外的所有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和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和地质灾害防治科技支撑研究等。
第三条 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和市财政为支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项、监管、组织实施及验收;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监管。
第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承担地质灾害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六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应参照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报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达州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经省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1.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及实施监管。
2.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申报、治理施工的监管、工程竣工初步验收(简称初验)。
3.负责大、中、小型地质灾害勘查(含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施工设计和工程竣工最终验收(简称终验,小型地质灾害验收除外)的组织实施。
4.负责组织和监管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及其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地质灾害或隐患划分标准见附件1)。
5.负责大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按规定需要采取招投标(比选)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招投标(比选)方案的核准及招投标(比选)结果备案工作。
6.负责市级地质灾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的组织实施;委托局直属单位承担有关地质灾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和项目勘查、施工设计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1.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承担所在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职责,依法组织确定项目施工、监理等承担单位和项目施工;
2.负责组织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排危除险方案编制;需采取招投标、比选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备案。
3.负责组织除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外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初验;
4.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中的整改工程及治理效果监测;
5.负责项目移交及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九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需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的申报和立项。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调查核实后,由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联合向省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申报。符合突发特大型地质灾害或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报请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现场核实直接立项。
第十条 大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一)项目申报。各县(市、区)根据巡(排)查、核查结果,对需要实施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向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调查核实后,符合立项条件的,纳入达州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上报省国土资源、省财政部门审批。不符立项条件的,根据专家会商意见,纳入相应的避险搬迁或监测预警;对应由有关部门负责的,移交有关部门落实防灾措施。
(二)项目立项
1.经省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查通过的达州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备案。
2.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或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按《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4]11号),经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现场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直接立项。
3.根据批复和备案的市(州)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
(一) 市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招投标、比选等方式确定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技术成果和概算审查,并下达治理工程项目任务书。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治理工程项目任务书进行治理工程项目的预算审查。各项目以经审定的预算确定招标控制价和合同签订、工程结算办理的依据。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承担排危除险方案编制工作,需通过招投标、比选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的,报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备案后作为治理工程实施的依据。
(四)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排危除险项目预算审查。各项目以经审定的预算确定招标控制价和合同签订、工程结算办理的依据。
(五)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符合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要求的,可依照相关程序,报请省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转入下一阶段工作。
(六)设计变更。大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县(区)国土部门现场核实认可,填写《达州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变更现场核实表》(见附件3)。其中:
属Ⅰ类变更的,县(市、区)国土部门根据工程变更核实情况初审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形成专家踏勘意见,设计单位根据专家踏勘意见编制施工图变更设计报告,经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批准变更,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
属Ⅱ类变更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勘查设计、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现场核实认可,设计单位根据《达州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变更现场核实表》开展施工图变更设计,经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批准(组织审查的专家应在市级专家库中抽取),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
大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参照《四川省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执行(见附件2)。
市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实施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
(一)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的实施。各县(市、区)应组织专业地勘单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并依据调查成果编制或调整县(市、区)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经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市、区)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实施方案,作为本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实施的依据。
(二)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审定通过后,分类组织开展分项工程实施设计。其中:对需要实施治理工程的,按照大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立项逐点开展勘查、可行性研究,经勘查论证确需治理的,根据勘查成果进行施工图设计,并依法组织实施。
(三)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项目的实施。各县(市、区)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2]15号)的规定,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方案,经县(市、区)政府批准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编制满足实施要求的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设计。
第十三条 项目审查
(一)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工作成果和施工图设计项目概算的审查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预算(含招标控制价)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查。未通过相关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其他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
1.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组织审查通过后,避险搬迁工程方案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下达项目任务书的项目预算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查。
2.地质灾害避险场所建设由县(市、区)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方案编制,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同意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实施。项目预算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审查。
3.监测预警工作根据年度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按批准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下达群测群防专职监测队伍建设项目任务。
(三)实行现场踏勘与集中评审结合并重制度。勘查工作成果、施工图设计方案审查前,需派至少一位评审专家到现场踏勘,专家勘查意见作为方案审查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项目设计变更和实施方案调整审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或实施方案程序及审查事项,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涉及资金调整的,按项目原资金预算审批渠道审核,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确定。项目设计变更和实施方案调整实行限额审批制度。
第五章 项目验收、移交
第十四条 工程治理项目验收、移交
(一)验收程序
1.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的验收按照川国土资发〔2014〕80号规定执行。
2.大、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验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终验。
3.小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验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实施,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二) 验收内容。项目工程量完成情况、项目资金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期以及工程监测、记事碑建设、管护措施等的纸质及相关电子文档。
(三) 验收要件。竣工验收申请、竣工报告(PPT文本)、监理报告(PPT文本)、工程监测、管护报告等。其中,监理报告应由监理单位及监理总监签证认可,专业检测单位出具的材料应包括抽检合格证明、结构检测报告、专业监测报告等;终验还需提供项目资金来源、初验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审计决算报告。
(四) 项目移交。终验合格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移交,指导管护责任主体确定管护责任人,设立管护责任公示牌,明确管护主体内容与措施,并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档案资料的汇交。
第十五条 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防灾避险搬迁安置、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等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完工后(涉及工程治理的,按照工程治理项目对单个工程验收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
第六章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方式
第十六条 资金补助范围
(一)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和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所需经费由省级专项资金安排,其中征地拆迁费用按核定标准计算的预算金额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经费,地质灾害专职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相关标准给予补助。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地质灾害专职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经费由县(市、区)财政安排解决。
(二)市、县(市、区)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规划编制、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科技支撑、应急体系建设等公益性、基础性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专项安排。
(三)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所需经费除省级财政根据审定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通过规划分配或竞争立项等定向转移支付经费外,市、县(市、区)财政应预算专项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七条 资金的申报及预算下达:
(一)大、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和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按市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资金在省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项目补助经费范围内安排。
(二)市级负责的规划编制、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科技支撑、应急体系建设等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编制资金计划后报市财政部门审定,按程序报批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县(市、区)级负责的由县(市、区)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
(三)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含避险搬迁、专职监测、治理工程后期管理维护等)经费,由市财政、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达州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各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投入情况、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绩效等确定各县(市、区)补助金额,按程序报批后下达。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应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参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工程决(结)算。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完工并经初验或终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审计、财政部门申报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财务决算作为项目最终决算依据。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县(市、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市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每年按照不低于15%比例进行检查、审计。
第二十一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决算由省财政部门进行批复。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决算由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进行批复并报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和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省级专项经费结余资金纳入市财政部门监管,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剩余的资金继续用于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超支部分按项目管理要求,经县(市、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从省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结余部份调剂使用,不足部份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勘查、施工图设计经费按项目由县(市、区)财政预算拨付到国土资源部门,再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划转市国土资源部门。实行预先划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全部交由相关地方政府管理和维护,不作固定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各县(市、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自评,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自评结果报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市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资金安排情况和各县(市、区)自评情况组织抽查,将抽查、自评结果于次年1月10日报省财政、国土资源部门。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安排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 项目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立项申报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4〕11号)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确定。
第二十六条 建立考勤制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参与防治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考勤监督,实行全程考核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措施。项目经理进驻工地每月不足5天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进驻工地每月不足20天的纳入不良记录;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考勤记录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建立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按季度、按要求向市国土资源、市财政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相关报告作为项目验收内容之一。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勘查、施工等的工程进度、 质量和工作量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必要的惩戒措施,相关报告作为验收总结报告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建立抽查抽审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工作组,负责对全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抽查,抽检结果作为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建立通报制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开展工作或工程实施进度滞后的县(市、区)和勘查、施工、监理单位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纳入不良记录。
第三十条 建立不良记录惩戒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5年内不得在我市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因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评估出现重大过失造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质量不合格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由相关单位负责赔偿;因勘查、设计失误造成重大变更且或致工期拖延的,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非公平竞争行为的,纳入该单位的不良记录,且2年内不得参与全市勘查、设计、施工招标和排危方案的编制等工作;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有不良记录的,该单位及相关人员2年内不得在我市承担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施工、监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下达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行备案制。县(市、区)应按照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工作要求、任务时限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工作量执行、时间进度控制、项目实施成效、地质灾害防治自筹资金投入、治理工程后期管理维护等作为次年下达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任务执行不力的,影响全市年度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的,将在全市予以通报,扣减下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数量及经费额度。
第三十二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建设前,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项目业主单位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合格后,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工程区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记事牌,载明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二)对在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工程决(结)算报送。项目决(结)算审定数与中标价差额较大(超出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应当区别情况责令项目业主及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者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对工程投资额审减率超过10%的项目,多报审减的投资额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到20%以上)的项目,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项目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地质灾害(隐患)分级划分标准
2.四川省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
计变更类型划分
3.达州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确程变更现场核实表
附件1
地质灾害(隐患)分级划分标准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分级划分标准
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一次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
(二)威胁人员超过1000人;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四)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二)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分级划分标准
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二)一次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三)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四)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三)中型地质灾害(隐患)分级划分标准
中型地质灾害(隐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二)一次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三)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四)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四)小型地质灾害(隐患)分级划分标准
小型地质灾害(隐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人以下,
(二)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三)因灾死亡3人以下;
(四)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四川省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
四川省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分为Ⅰ类设计变更和Ⅱ类设计变更两种类型。
Ⅰ类设计变更 是指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的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设计修改行为和对核定投资的较大调整。同时具备下列技术方案变更情形之一和工程投资变更情况的属于Ⅰ类设计变更:
(一)技术方案变更
1.工程类型、结构和数量的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而引起的治理工程主体结构或尺寸的调整,且超过原设计工况受力条件,对工程结构的安全性需要重新复核论证的。
2.工程位置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为确保治理效果需要从治理思路上对治理工程位置作较大调整的。
3.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因保护对象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
4.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原勘查工作范围内,因治理灾害体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
(二)工程投资变更
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大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含10%)或增减费用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
Ⅱ类设计变更 是指除Ⅰ类设计变更之外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工程进行局部轻微的设计修改行为或工程投资增减额度较小的。按照技术方案和工程投资变更幅度不同,划分为Ⅱ-1和Ⅱ-2类设计变更。
(一)Ⅱ-1类设计变更
技术方案变更情形符合Ⅰ类设计变更条件,且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小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或增减费用小于30万元的。
(二)Ⅱ-2类设计变更
除Ⅰ类和Ⅱ-1类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情形。主要是指:
1.因征地拆迁协调困难或其他工程已占用拟建治理工程位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构筑物局部位置移动避让,移动距离较小且不影响或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
2.抗滑工程埋深根据开挖揭露的滑动面位置适当增减,且经复核满足治理要求的。
3.排水沟在实施中,遵循顺应地形和有利于汇水排水的原则,对其走向、长度、断面进行的局部调整,在过乡村道路处增设简易排水管涵。
4.针对危岩清除、滚石清理、凹腔封填、裂缝充填等,据实际地形地质条件情况,本着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安全施工的原则,动态设计调整处置范围而增减的工程数量。
5.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对局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软弱地基采取地基土置换或加固处理而增加工程量。
6.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因地基较原勘查标示的地质条件明显好,经优化设计减少构筑物埋深而减少的工程量。
7.增加与治理工程有关的人性化辅助设施,如阶梯、护栏、人行便桥、绿化、工程竣工碑或标牌等少量工程。
8.结合工程特性对检验工程治理效果的监测点位进行的必要调整。
9.其它不影响工程治理效果或不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局部设计调整。
达州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确程变更现场核实表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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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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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类型 |
□Ⅰ类变更,□Ⅱ类变更 | |||||
参加单位 |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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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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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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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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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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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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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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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勘查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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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勘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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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意见 |
建设单位意见: 现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设计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