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四川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咨询、参谋作用,使专家咨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立专业性与综合性相结合的自然资源专家库,纳入相应的专家管理系统实施管理。专家库成员主要从省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或在川工作的国内外专家中选聘。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各学会协会经批准建立的专家库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专家库信息资源属于社会资源,服务于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及有关部门,应用于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规划设计、资源评价、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地灾防治等业务的政策制定、咨询论证、评估评审、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管理委员会是专家库的管理机构,人员由分管副厅长、科合处、人事处、厅机关纪委、相关业务处室组成,分管副厅长为主任,科合处处长为副主任。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科合处。
专家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专家管理办法的制定、颁布、修改、实施工作;
(2)负责专家资格审定、考核监管、争议处置等工作;
(3)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专家库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负责专家库的建立、更新等管理工作;
(2)负责对专家的咨询、评估、评审、评标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3)主持项目专家摇号抽取工作,指导其他部门使用专家管理系统。
在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厅信息中心负责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库管理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专家入库
第五条 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库由以下类别及专业专家组成:
政策法规类:法学、宪法行政法学、诉讼法、民商法、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行政管理、标准化管理、自然资源管理等专业;
自然资源工程类:生物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环境工程、污染防治工程、风景园林、土地调查监测、地籍管理、耕地保护、土地利用、土地整理及土地经营开发技术、不动产评估管理专业;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类:区域发展与规划、城乡规划与设计、住房与社区建设规划、城乡规划管理等专业;
地质矿产类:金属矿产勘查、非金属矿产勘查、煤炭勘查、液体矿产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采矿、选矿、物探、化探、遥感地质、探矿工程、岩矿鉴定、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矿山安全、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等专业;
建筑测绘类:建筑设计、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市政工程、桥隧工程、土木工程、水利工程、工程造价、工程测量、大地测量、地质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界线与权属测绘、地图制图与地理信息等专业;
生态环境类:生物学、土壤学、大气科学、地质学、地理学、古生物化石、植物保护、林学、草学、水产等专业;
信息技术类:计算机系统结构、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网络工程、数据库管理、大数据应用、信息安全、人工智能、电子信息工程等专业;
经济管理类:农林经济管理、旅游管理、统计、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绩效评价、矿山经济等专业;
经专家委员会批准,可设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建设用地项目踏勘论证评审等专家子库。
第六条 自然资源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祖国,热爱自然资源事业,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办事公道,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专家职责;
(二)熟悉自然资源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行政职务副处级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行政管理水平,有较广的知识面和较丰富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能力,熟悉本专业、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院士、长江学者、部省科技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副厅局级职务以上行业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专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申请推荐表(见附件);
(二)身份证、毕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专业资格证书等的复印件以及技术业绩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 专家入库程序及专家信息更新
专家入库分为续转入库和申请入库两种类型。
(一)续转入库:原四川省国土资源专家库里的专家,经专家管理委员会清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统一续转入库;
(二)申请入库: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入库申请(包括单位推荐、个人申请或三位同行专家推荐),并按第七条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由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经省自然资源厅专家管理委员会审定后进入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库;
(三)根据业务处室的项目涉及专业类别进行专家管理;一位专家原则上不能超过三个专业类别;
(四)凡入选专家由省自然资源厅颁发专家证书,同时发文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并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告;
(五)专家信息发生变化,需要更新的,由专家本人向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在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库管理系统中更新。
第三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四川省自然资源有关部门的聘请,担任项目专家;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接受劳务报酬和补助;
(四)对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终身责任;
(二)对专家活动过程保密,不得泄漏任何与工作有关的信息;
(三)根据通知要求,准时出席专家活动,由于发生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出席的应出具相关证明;
(四)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报更改本人在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库中的相关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人事关系和福利待遇等保留原单位不变。
依本办法从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包括信函送审的专家),在完成工作后,应当给予合理的劳务报酬。
选派专家外出进行野外作业的,应当按相关标准给予野外工作补助和差旅费用,专家自行购买人身意外商业保险。
第四章 专家选取
第十二条 凡政府投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规划设计、资源评价、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地灾防治等业务的政策制定、咨询论证、评估评价、评审评标、监督检查的专家确定原则上均应在专家库中抽取,如重大项目咨询评审或突发应急工作等需指定专家的,应说明理由并经分管厅领导同意。
第十三条 专家的抽取应随机抽取,并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一)项目管理部门向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摇号申请;
(二)成立项目摇号组开展摇号工作。摇号组组成人员由厅科合处、厅机关纪检、相关业务处室(单位、部门)组成;
(三)根据项目管理部门提出所需专家的人数、专业以及需要回避的专家的限定条件,由摇号组从自然资源专家库中按所需专业摇号随机抽取,直到满足项目需要为止;
(四)项目所需专家由摇号组确定, 如有分歧由专家委员会裁定;
(五)对抽取过程、最终抽取的专家进行书面记录,摇号组成员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专家不得担任该项目的专家成员:
(一)专家所在单位的工作成果;
(二)参与工作或被聘为技术指导的成果;
(三)存在可能影响对评估成果客观、公正审查的其他关系。
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活动并给予警告。
第十五条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做好专家活动的服务监督工作。
第五章 专家考核监管
第十六条 在专家活动过程中专家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标准、方法独立开展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回避等规定。
在工作完成后发现专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参与监督的部门审查认定,结果是否造成实质影响及其意见有效性,认定其意见无效的,由项目主办单位按规定重新组织咨询、评价、评审活动。
第十七条 专家在活动中未能公正履行职责,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收受财物,个人意见明显偏离原则、标准和方法、影响公正的,经专家管理委员会审查认定后,取消其专家成员资格,纳入“黑名单”公告,同时抄报省信用办实施联合惩戒,并通知所在单位。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专家考核与资格终止
项目管理部门在专家活动结束后,应对参与工作的专家的业绩、廉洁、诚信等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提交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录入专家管理系统。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终止其专家资格,退出专家库,并予以公告:
(一)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一年内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的(原则上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四)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五)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科技发展与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国土资源专家库管理办法》自行失效。
附件
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申请推荐表
姓名 | 性别 |
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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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从事专业年限 | ||||||||||||||||||||
职务 | 职称 | ||||||||||||||||||||
身份证号码 | |||||||||||||||||||||
从事专业 | 专业一 | 专业二 | 专业三 | ||||||||||||||||||
最高学历 | 最高学位 | ||||||||||||||||||||
执业资格名称 | 执业资格注册号 | ||||||||||||||||||||
所在地区 | 手机号码 | ||||||||||||||||||||
单位电话 | 电子邮箱 | ||||||||||||||||||||
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 | |||||||||||||||||||||
单位名称: | |||||||||||||||||||||
单位通信地址: | 单位邮编 | ||||||||||||||||||||
家庭住址: | 家庭邮编 | ||||||||||||||||||||
工作经历 | |||||||||||||||||||||
(院士、国家部省人才计划请单独注明) | |||||||||||||||||||||
研究内容及成果 | |||||||||||||||||||||
申请人或推荐人意见: | |||||||||||||||||||||
推荐单位意见: | |||||||||||||||||||||
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管理委员会意见: |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供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资格申请使用。
2、填写内容要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从事专业年限”为当前主要从事专业年限,要求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
4、“职称”填写当前评审的最高职称,要求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5、“从事专业”最多三个专业。
6、“执业资格名称”指获取的执业资格证书名称,如: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若有多个请在备注信息中注明。
7、“执业资格注册号”为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或注册证号,与“执业资格名称”对应填写。
8、“所在地区”是指当前工作和居住所在地。
9、“单位名称”填写当前所在单位名称,若有变更,请及时提供相关证明。已退休人员请填写退休前所在单位名称。
10、若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11、本申请表由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再报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管理委员会审核。
※另:提交该表时,请务必附上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复印件,若有相关获奖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也可一同附上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