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时间:2020-03-04    访问: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原省地质勘查基金全额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概(预/决)算编制与审查规定》(川自然资发〔20194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入库与立项

(一)新立入库项目申报主体包括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直属事业单位,省地矿局、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等;续作项目由原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入库申报。

(二)申报单位根据《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概(预/决)算编制与审查规定》编制预算。

(三)全年受理项目入库申报。矿产勘查项目入库申报仅受理普查阶段的项目。

(四)原则上每年915日前完成当年831日前申报项目的入库审查论证工作。

(五)按照“突出重点、择优安排、续作先行、统筹兼顾”的原则和预计年度政府投资计划,9月底前从项目库中确定年度立项实施项目,报厅党组审定。

二、项目政府采购

(一)对项目(含新立项目和续作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管理技术支撑单位的选择,要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

(二)对采购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综合评审其商务、技术、报价等因素。原则上商务因素(履约能力、人员素质、创新能力、设备及保障措施等)占评审总分的40%,技术因素(资料收集与分析利用、目标任务、技术要求和工作方法、技术路线和工作部署、预期成果等)占评审总分的50%,报价因素占评审总分的10%

(三)项目管理技术支撑单位应熟悉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能够编制财政投资地质勘查项目规划,指导监督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编制年度项目管理报告,协助厅开展地质勘查项目立项、采购、监管、验收等相关工作。

三、项目实施与变更

(一)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自收到采购确认通知书之日起25日内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含预算)。项目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范和绿色地质勘查要求,经审查后实施。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和环保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应符合质量、安全、环保准入条件。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概(预/决)算编制与审查规定》要求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按照经审查的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自然资源厅审查后实施,但不得增加预算经费;变更涉及经费调减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厅审查后,其调减经费按原拨款渠道返还财政。

四、项目验收

(一)达到野外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自然资源厅申请野外验收。自然资源厅组织项目野外验收,邀请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其中,提交有矿产资源量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实物地质资料的勘查项目,由自然资源厅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项目实施的探矿工程及相关原始资料进行抽查,对典型性、代表性的重要野外实物地质资料进行筛选。

(二)自然资源厅组织项目成果验收。对提交有矿产资源量的勘查项目,还需对矿产资源量进行储量评审。

五、项目结题与成果管理

(一)所有项目自成果验收之日起180日内完成资料汇交,并取得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需要进行资源量评审备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资料汇交前完成资源量评审备案手续。

(二)项目成果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概(预/决)算编制与审查规定》相关要求及时向自然资源厅提交项目结题财务决算报告。

(三)项目结题后,项目管理技术支撑单位应及时对项目全过程管理资料进行汇总,并移交自然资源厅集中保管。

六、其他

(一)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及涉密矿种等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四川省地质勘查基金全额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川国土资规〔20173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