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31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我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新发展理念统领发展全局,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以更好更快为企业和群众服务为出发点,实行一类事项一个部门统筹,一个阶段同类事项整合办理,进一步简化申报资料,优化办理流程,深度整合审批事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不断提升审批质量。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合申报材料,优化办理流程,下放管理权限等措施,对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实现一次申报、同步审批,进一步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三、适用范围
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的项目,实行一次申请,合并办理,同时办结。
(一)不同层级办理的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初始审查阶段合并受理和办理。其中一项需上报审查的,在请示和上报资料中说明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办理情况。
(二)仅需单独办理规划选址或用地预审的项目,可以单独申报,单独办理。
四、审批权限
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实行分级审批,原则上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的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以下情况除外:
(一)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方案,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然资源厅办理。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应报自然资源部预审;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用地预审。
(三)在省级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扩权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合并受理审查结果直接报省自然资源厅。
(四)应当由自然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自然资源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应当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的,且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不含1公顷)的建设项目,委托由所在地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结果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战略性矿产的地质勘查,在试采和取得采矿权后转为开采井的,可直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六)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权限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七)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
(八)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应审查项目是否位于已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级自然保护地内,并同步征求同级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意见。如位于自然保护地内的,应说明该项目位于哪一类功能区及用地面积,并明确路径方案是否经该保护地主管部门同意。
(九)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成都市部分审批权限的复函》(川办函〔2015〕72号)的规定,申请受理、材料审核、论证报告和规划符合性审查等管理工作委托给成都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待用地预审审查完毕后,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五、审批时限
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法定时限为不超过20个工作日,分别办理或单独办理时限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由于特殊原因,2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查环节需补正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以内。补正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补正的,予以退件。凡补正或退件的,均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办理时限不含技术论证、踏勘、听证等转外环节及经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时间。各地可根据实际,明确各地的具体办理时限。
六、审批方式
(一)一份申请,一套材料。整合优化申请表,梳理申报材料,形成申报目录清单,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服务指南,将法律依据、申请表单、必备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流程等统一纳入指南,向社会公开。
(二)一窗受理,综合服务。两项审查事项要做到一个窗口接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的相关内设机构并联审查。收件窗口按相关要求对申报材料、审批权限进行审查,确保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其中任一事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两事均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同步审批,合并办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的相关内设机构按“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审查不同意的应注明理由。
合并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的项目,任一事项未通过审查的,两事项均不予通过。
(四)分级审批,合并发证。两个事项在不同层级审批的,待最终审批机关批复后,由审批选址意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人可以选择接件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领取审批结果。
(五)优化系统,保障运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尽快优化完善本级审批管理系统,争取早日正式运行,实现合并审查,合并办理,同时办结。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改革的主体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涉及的各相关内设机构要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协同联动,形成改革合力。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改革责任分工,把责任落实到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间表、进度图,及时出台配套政策和制度,全面落实改革措施,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改革工作。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宣传报道,切实增强舆论引导作用,使广大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及时掌握、共享改革成果。同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机衔接。各地在开展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改革过程中,要加强研究和协调,与我省正在全面推进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保持有机衔接。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加强监督,严格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采取批后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承接下放审批权限的单位要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工作机制,对已批项目要及时上报备案,上级部门对备案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和检查,对报件质量差、数据不实等情况,采取提醒、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直至收回下放权限。
八、实施日期和期限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证书格式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编号规则
附件1
附件2
编号规则
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编号数字共15位,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执行,第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第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用字第 51**** - 2019 - 00018号
(地区代码)(年份)(发放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