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根据中央、省厅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精神,我局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基础上,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达州实际,认真梳理国土资源领域投诉请求,细化补充有关内容,制定了《达州市国土资源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经2016年第5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把握标准和原则
处理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是指国家法律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诉求所分别规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裁决、行政监察、国家赔偿等权利救济途径。判定“法定途径”的标准,一是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二是有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三是办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法定途径优先原则是指群众提出诉求时,只要现行法律对诉求的处理途径已经作出规定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应当优先考虑通过既有的法定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信访程序处理,不能以信访程序代替法律程序。
二、抓好培训和宣传
市局将通过组织培训、实地调研加强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局也应立即组织培训学习,使广大干部职工掌握分类处理的工作要求,认识到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是各个部门、每名干部的共同责任,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群众投诉请求,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梳理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分类导入,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对照部、省、市梳理的清单和依据,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级清单,县级清单应于今年9月底前公开。要通过宣传手册、视频、张贴流程图等简明易懂的形式,宣传投诉请求的提出途径、依据的法律规定、解决问题的程序,让群众明白“该找谁、怎么办”。要耐心细致地做好信访群众的政策解释和说服劝导工作,不断强化法律在群众心目中化解矛盾的地位和权威。
三、明确责任和分工
提高认识,大力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投诉请求工作。在部门、单位内部,要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机构与业务工作机构职责分工,加强衔接配合,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要负责做好分流、引导工作,提高窗口服务质量,其它内设机构要负责做好与业务职能相关投诉请求导入法定途径的后续分类处理工作,强化“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意识,依法及时充分履行好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正常业务问题,要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法定职责办理;检举控告他人违法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举报干部违规违纪的,导入纪检监察途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导入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办理。对涉法涉诉问题,要导入司法管辖或者其他法定途径救济;不服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导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系统内干部职工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导入申诉途径;内部劳动人事争议,导入调解仲裁途径处理。对无法导入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诉求,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受理和办理。
四、加强督促和检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抓手,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协调各内设机构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畅通依法办事的路径,加强各环节之间的衔接配合,防止群众投诉请求在部门内部空转。信访工作机构要把好信访受理关,对依法不应当受理的事项,坚决不予受理,必要时开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对群众到信访接待室反映问题但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的事项,也要分类登记,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政策调整产生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难以确定法定途径的问题等,继续发挥信访途径作用,做好群众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纠纷。
市局将把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投诉请求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信访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力度,推动工作有序开展,确保这一重要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坚持边实践、边总结,不断完善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投诉请求工作的做法,探索建立长效工作制度和机制。
附件:达州市国土资源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
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附件
达州市国土资源系统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
一、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表1)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2 |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
3 |
集体土地占用审核 |
4 |
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和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核 |
5 |
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
6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
7 |
采矿权审批(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 |
8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审核 |
10 |
利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11 |
划拨土地转出让审批 |
12 |
国有未利用地占用审批 |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八条等。
(二)不服行政征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以下行政征收行为(表2)
1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
2 |
采矿权价款征收 |
3 |
采矿权使用费征收 |
4 |
耕地开垦费征收 |
5 |
土地复垦费征收 |
6 |
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
7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川府令第5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八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第十八条,《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第二条、《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国土资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等。
(三)不服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以下行政处罚行为(表3)
1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2 |
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3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4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5 |
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6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7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8 |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9 |
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处罚 |
10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11 |
对违反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12 |
对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13 |
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14 |
对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
15 |
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16 |
对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处罚 |
17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18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19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2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21 |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22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23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24 |
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处罚 |
25 |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罚 |
26 |
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 |
27 |
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从事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 |
28 |
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处罚 |
29 |
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
30 |
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
31 |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32 |
对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
33 |
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
34 |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处罚 |
35 |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36 |
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37 |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38 |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39 |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40 |
对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41 |
对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42 |
对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处罚 |
43 |
对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
44 |
对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
45 |
对违反规定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 |
46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47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48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49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
50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51 |
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52 |
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53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54 |
对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处罚 |
55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56 |
对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57 |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58 |
对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59 |
对地质勘查单位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处罚 |
60 |
对地质勘查单位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处罚 |
61 |
对地质勘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62 |
对地质勘查单位在委托方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63 |
对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64 |
对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
65 |
对政府关闭非法煤矿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66 |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处罚 |
67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
68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
69 |
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
70 |
对违反《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71 |
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
72 |
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73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的处罚 |
74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75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处罚 |
76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
77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78 |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
79 |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0 |
对未经批准,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的处罚 |
81 |
对伪造、涂改、转借和转让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件的处罚 |
82 |
对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单位擅自将承包的测绘项目分包的处罚 |
83 |
对未按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变更、重新办理和注销手续的处罚 |
84 |
对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测绘项目的名称、测绘内容和测绘方法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85 |
对未经审查在影视、互联网和各类出版物中或者在公共场所展示绘有中国版图示意图,或者加工制作各种涉及中国版图示意图的地图图形产品的处罚 |
86 |
对擅自复制、转借、转让、销毁秘密测绘成果的处罚 |
87 |
对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丢失、泄密不及时上报的处罚 |
88 |
对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处罚 |
89 |
对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的处罚 |
90 |
对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处罚 |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部、省《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七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等。
(四)不服土地征收补偿
1.具体投诉请求见下表(表4)
1 |
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如: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异议;对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有异议等 |
2 |
对土地征收程序有异议,如:对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有异议;对征地过程中公告、登记程序有异议等 |
3 |
对土地征收决定有异议,如:对批准土地征收部门的审批权限有异议;对批准征收土地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对批准文件涉及征地面积和范围有异议等 |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
(五)权属争议
1.具体投诉请求见下表(表5)
1 |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
2 |
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 |
3 |
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 |
4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含宅基地使用权争议) |
5 |
矿区范围争议 |
2.法定途径: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六)不动产登记
1.具体投诉请求见下表(表6)
1 |
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登记错误、不当履职、泄露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损害申请人利益 |
2 |
对本人或他人不动产权证登记内容有异议,如认为登记的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登记事项有错误 |
2.法定途径:国家赔偿 行政确认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七)地质环境保护
1..具体投诉请求见下表(表7)
1 |
认为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 破坏,以及由于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给申请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 |
2.法定途径:民事诉讼、行政处罚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八)人事争议
1.具体投诉请求见下表(表8)
1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考核结果、人事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
2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因录用、调动、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任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
2.法定途径:申诉 仲裁 民事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矿业权出让合同纠纷
1.具体投诉请求: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出让方与单位、个人等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合同,双方产生纠纷,受让方提出投诉请求。
2.法定途径:民事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
二、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举报违法行为,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1.举报表3中所列的具体违法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行政监察 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七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四川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等。
(二)举报违法批地
1.具体举报事项见下表(表9)
1 |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
2 |
单位或者个人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
3 |
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 |
4 |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 |
5 |
违法违规供地。主要包括:违反有偿使用规定供应土地,违反招拍挂规定供应土地,违法低价供应土地,违反国家供地政策供应土地等 |
6 |
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 |
2..法定途径:行政处理 行政监察 立案侦查 国家赔偿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四条、第十条,《划拨用地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等。
(三)举报违法批矿
1.具体举报事项见下表(表10)
1 |
违法批准颁发勘查许可证 |
2 |
违法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 |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 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条、第四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等。
(四)干部履职和廉洁自律
1.具体举报事项见下表(表11)
1 |
检举国土资源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
2 |
检举国土资源部门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
2.法定途径:立案侦查 纪律审查 行政监察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禁干部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等。
(五)举报国土资源工程项目问题
1.主要举报事项:举报土地整理项目、增减挂钩项目、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等国土资源工程项目招投标违规、工程质量有问题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 行政处罚
3.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票条例》、《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
三、信息公开类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信息。
1.具体投诉请求见下表(表12)
1 |
申请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如要求查询土地征收文件,要求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要求查询矿权审批信息等。 |
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土资源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3 |
认为国土资源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
2.法定途径:信息公开 行政监察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国土资厅发〔2014〕28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