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矿山土地复垦制度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6〕1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矿山土地复垦制度
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办理新立采矿权申请时,应当将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采矿权审批机关。
二、规范编制矿山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采矿权人和编制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三、强化矿山土地复垦方案评审
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市级审批登记采矿权的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由市局规划耕保科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并对专家评审论证结论进行最终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四、其他要求
(一)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加大对《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力度,督促指导采矿权人按照要求做好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
(二)采矿权人申请新立采矿权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务必在2017年3月15日之前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和报审工作,未按期完成土地复垦方案补充编制和报审的,不得批准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申请。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