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规范管理,推进项目加快实施,根据省厅3月11日专项资金管理会议精神,结合《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2015年省厅对达州市专项资金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情况的通知》(达市国土资发〔2016〕33号)要求,经研究,近期局财务科将会同规划耕保科、地环科将于近期对全市2012-2015年水毁耕地复垦、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上级补助资金补助资金进行专项检查,请各单位立即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做好迎检准备。
附件:1.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的检查方案
2.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和地质灾害
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上级补助资金
的检查方案
3.2012年-2015年水毁耕地复垦补助项目资金自查表
4.2012年-2015年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队伍
建设项目资金自查表
5.2012年-2015年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
安置工程项目资金自查表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18日
附件1
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的检查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系统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规范使用,提高资金管理水平,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实现项目预期绩效目标,根据相关规定,局财务科会同规划耕保科、市土地整理中心组成市局专项资金检查组,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近年来水毁耕地复垦补助省级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2012年至2015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2012年以来,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各项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和处理情况。
(二)检查对象。负责申请、到位、拨付、使用、管理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受益主体等。
(三)检查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各相关单位、部门职责分工情况,检查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申请、到位、拨付、使用、管理情况。
二、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工作采取县(市、区)自查和市级重点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结束,共分成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4月29日前)。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须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检查范围、对象、内容和要求,积极组织安排本系统内的清理摸底以及自查自纠工作。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须在2016年4月29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及相关附件报送市局检查组。
(二)市级重点检查阶段(2016年4月30日-5月25日)。市局检查组在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自查自纠基础上开展重点检查,将对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问题多发易发地区和资金规模较大、群众关心、社会关注较高的进行重点检查。
(三)整改总结阶段(2016年5月31日前)。在检查过程中,涉及以前各类检查发现但仍未整改的问题以及此次检查新发现的问题,按照边查边改的原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督促或问责,并立即开展限期整改工作。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须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整改总结工作报告及相关附件报送省市局检查组。整改总结工作报告包括发现问题分类情况、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检查工作做法和成效等。
三、工作要求
(一)自查过程中,要有效梳理资金流向,深入查找资金及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理清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及牵头部门责任,要突出边查找边整改。
(二)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务必高度重视,充分准备,主动配合,积极、如实提供资金项目资料,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检查过程中需提供的材料应包括:1、项目立项申请文件及批复文件、资金下达文件;2、项目工程实施相关图件;3、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资料;4、工程实施前后对比图片;5、项目审计、验收等相关资料。
(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违规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须对此次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既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分析问题产生根源,又要总结提炼在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创新该资金使用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体系提出政策建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充分认识开展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开展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检查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督促完成落实相关工作,确保检查顺利开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检查工作由市局检查组牵头,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按照内部具体职能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和工作,加强协调沟通,主动收集、整理负责范围内检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
(三)务求工作实效。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好实际问题作为专项检查的唯一标准,将边查边改贯穿始终。加强基础资料搜集整理,用事实和数据反映问题,体现检查工作成效。市局检查组在督导和重点检查等过程中,发现存在对检查工作组织不力、工作不实、敷衍应付等现象的,将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限期整改。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和
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
上级补助资金的检查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系统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管理水平,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实现项目预期绩效目标,根据相关规定,局财务科会同地环科组成市局专项资金检查组,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近年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上级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其方案如下:
一、主要任务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2012年至2015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上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2012年以来,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上级补助资金各项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和处理情况;2012年以前相关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二)检查对象。负责申请、到位、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上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受益主体等的业务运行、资料管理情况。
(三)检查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内各相关单位、部门职责分工情况,检查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上级补助资金申请、到位、分配、拨付、使用、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利用资金、项目管理权,涉嫌贪污、受贿,谋取私利;
2.基层干部冒领、私分补助资金;
3.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
4.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5.资金拨付不足额、不及时,滞留、延压项目资金;
6.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地点;
7.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业务运行合法合规等情况;
8.其他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工作采取县(市、区)自查和市级重点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本检查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结束,共分成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4月29日前)。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须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检查范围、对象、内容和要求,积极组织安排本系统内的清理摸底以及自查自纠工作。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须在2016年4月29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及相关附件报送市局检查组。
(二)市级重点检查阶段(2016年4月30日-5月25日)。市局检查组在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自查自纠基础上开展重点检查,将对资金问题多发易发地区和资金规模较大、群众关心、社会关注较高的进行重点抽查。
(三)整改总结阶段(2016年5月31日前)。在检查过程中,涉及以前各类检查发现但仍未整改的问题以及此次检查新发现的问题,按照边查边改的原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督促或问责,并立即开展限期整改工作。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须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整改总结工作报告及相关附件报送市局检查组。整改总结工作报告包括发现问题分类情况、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检查工作做法和成效等。
三、工作要求
(一)自查过程中,要有效梳理资金流向,深入查找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理清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及牵头部门责任,要突出边查找边整改。
(二)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务必高度重视,充分准备,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资金项目资料,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检查过程中需提供的材料应包括:1、项目立项申请文件及批复文件、资金下达文件;2、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资料;3、项目审计、验收等相关资料;4、监测人员名单及变化情况;5、搬迁安置实施方案和搬迁安置户名单。
(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违规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须对此次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既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分析问题产生根源,又要总结提炼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上级补助资金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创新该资金使用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相关科学管理制度体系提出政策建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充分认识开展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上级补助资金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检查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督促完成落实相关工作,确保检查顺利开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检查工作由市局检查组牵头,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按照具体职能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和工作,加强协调沟通,主动收集、整理负责范围内检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