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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20-10-20    访问:


根据《关于印发〈中共达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达市改委发20202号)和《关于印发〈中共达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度改革落实台账〉的通知》(达市改委发20203号)的要求,结合市级部门机构改革的实际,我局草拟了《达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代拟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予以公示,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01020


  达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代拟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鼓励和引进各类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生产要素在城乡有序流动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是指权属明晰的农村产权,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电子竞价、协议转让、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方式寻求受让方的流转交易行为。凡在达州市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便民利民,管办分离,实行分级交易;

(三)坚持民主决策、村民自治,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

(四)坚持市场化和政府引导原则,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处置、收益等合法权益;

(五)坚持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制性质和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第三人利益,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经营期限。

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农村产权交易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水务、林业、市场监督(知识产权)、文体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的审批(备案)、咨询释疑、出具证明、产权查询、纠纷调处和变更登记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农村产权交易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引导农村各类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制定相应交易配套制度和规范文本,报同级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产权所有权人协助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的信息处理、交易审批(备案)、咨询释疑、出据证明、纠纷调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入场交易、交易平台

第五条 法律没有限制的所有集体资产的流转处置和农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类产权流转交易,均可以入场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依法采取租赁、出让、入股、合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和项目,必须入场公开交易;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以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招商引资,要在交易服务中心公开进行;

个人拥有的农村产权,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时,鼓励其入场流转交易。

第七条 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建立市级交易平台县级交易平台乡级服务平台村级服务平台,按照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六统一的模式,实行分级办理交易业务。

第八条 平台分级交易职责

(一)市级交易平台。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与省级平台对接,建立和管理市、县、乡三级互联互通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络服务平台;指导和管理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跨县域的农村产权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书。

(二)县级交易平台。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汇总并发布;组织农村产权现场或网上竞价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书;组织相关部门审定大宗交易信息所涉权属;对接交互县级相关部门数据;指导乡(镇、涉农街道)交易服务所(站)、村(社)交易信息员工作开展;开展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业务培训;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电商服务等咨询。

(三)乡镇服务平台。乡(镇、涉农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所(站)负责本乡(镇、涉农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核实,并定期上报县级交易平台;对村(社区)服务点及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与培训;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政策、农村电商服务相关咨询;指导、帮助转让方完成申报材料;承办自愿申请的农民个人产权交易和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且每宗(件)评估价格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四)村级服务平台。村(社区)便民服务点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基层信息采集员。负责采集、初核、整理、查询和公示本村(社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定期上报乡(镇)服务所(站)。

第三章 交易范围和程序

第九条 凡属《达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范围内的农村产权交易品种和项目,都须进入各级交易平台规范交易。现阶段的农村产权交易品种、方式和期限主要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林权。是指集体、个人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所有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地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四)四荒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未承包仍由集体管理使用的,按照农村集体经济性资产规定交易;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权、畜禽新品种权、地理标志和农业科技成果等,可以采取转让、许可使用、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八)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九)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第十条 交易程序。农村产权交易过程,要做到依法依规、公正透明、严谨有序,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农村产权交易转让方应当按照产权权属登记的行政区域和本暂行办法的分级交易规定,向相应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产权交易。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入市交易的农村产权,由村(社区)信息收集点按照交易权限,向所在乡(镇)服务所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乡(镇)服务所(站)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初审、完成核准、向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发布信息。根据产权类型,各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委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产权交易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查档和权属确认。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经审验,认为转让方提供资料齐备可依法组织交易的,应受理申请并在本级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平台和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媒体上发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征集期不得少于20日,相关政策法律对发布征集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组织交易。信息发布期满后,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农村交易服务中心应根据征集到的资格审查合格的受让方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服务权限,选择拍卖,竞价、协议出让等交易方式,组织开展交易。

1.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2.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应当根据交易标的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现场竞价、拍卖等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四)签订合同。产权交易成功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于当日签订《交易确认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按照有关审批程序报送相关部门审批和备案。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据合同规定完成有关准备和资金支付后,由交易服务中心审核并出具《交易确认书》、《产权交易鉴证书》。

县(市、区)交易中心及时进行交易结果公示。

第十一条 转让方申请产权转让,应当向交易服务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权交易申请书;

(二)申请方或代理人的资格证明和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效证明;

(四)产权交易依法需经权属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发包方审查批准(备案)的,应提供审查批准(备案)部门出具的准予产权交易证明;

(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六)交易标的起始(拍)价及作价依据,保留价设置;

(七)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在信息发布征集期内向交易服务中心报名并提供以下资料,接受交易服务中心资格审查: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或代理人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受让方资信证明;

(四)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权属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持《交易确认书》、《产权交易鉴证书》、《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四章 交易行为和规范

第十四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或使用的农村产权进入市场交易流转的,其交易方式、交易起始(拍)价和保留价等,应当提前30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农民个人具有所有权的产权进入市场交易流转,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办理;只具有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交易,则应经所有权人或发包方同意方可申请交易。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起始(拍)价,应以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县级政府公布的基准价评估的价值为依据。农民个人产权交易价格可自行确定。

评估机构对农村产权评估的收费,应本着扶持三农的原则予以优惠。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交易服务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对交易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或交易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其他情况导致交易终止的。

第十八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市场、扰乱秩序,有损公平交易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三)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恶意串通,故意阻碍交易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交易服务中心制定的农村产权交易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起始(拍)价或者没有达到底价,产权交易终止,产权持有者可撤回交易申请或选择议价后再次交易;

(二)农村不动产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专业合作社及股东有优先权;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产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五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农村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双方在交易完成并生效后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双方及代理人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交易相关各方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取得交易鉴证书的涉农项目,凡符合享受市、县两级财政有关涉农优惠政策的,应优先给予支持。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完善有关配套政策。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开放市场,非法律禁止的均可进入。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必须如实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

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将交易鉴证书作为办理农村产权变更和备案登记的重要依据,优化相应办证手续。各类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后申请变更(转移)登记时,应提供证明公开交易的材料(交易鉴证书或成交公告或公开交易付款凭证)。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登记办法,鼓励农村产权入场交易。

第二十七条 引导银行、保险、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担保公司等机构将交易鉴证书记载的成交价格作为抵押融资标的资产的价值评估依据之一,优先为交易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八条 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制度和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制度,探索建立抵押债券风险防范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风险防范机制,推进农村政策性保障工作,发挥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担保功能,多渠道化解农村产权融资风险,提高农村产权和农村信用保障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5年内,我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在达州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实现流转交易的,不收取作为转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交易服务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做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附件1

达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

项目

内容

主管部门

一、资源类项目

1.建设用地指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交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林权

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市林业局

4.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

市农业农村局

5.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经批准的各类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转让

经批准的各类农村房屋使用权租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出租、入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农村水域、滩涂养殖权

农村养殖水面经营权的流转交易

市农业农村局

8.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的流转交易

市农业农村局

9.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市农业农村局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承包经营权

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发包以及经营权流转交易

市农业农村局

11.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

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市水务局

二、资产类项目

1.资产处置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

市农业农村局及相关职能部门

2.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交易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知识产权类项目

1.农业类知识产权

各种农业类知识产权转让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等

四、投融资服务类项目

1.农村产权抵押融资

各类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服务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2.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交易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挂牌寻求投资者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农村建设招标、产业项目

农村建设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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