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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20-10-20    访问:


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办〔20174号)等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的意见(送审稿)》,并征求了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等单位的意见,现予以公示,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1020

(联系人:刘天华,联系电话:0818-2377534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的意见

(送审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办〔20174号)等相关规定和管理工作需要,现就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加强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优化地下空间开发管理程序,提升地下空间管理水平,保障地下空间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遵循原则

地下空间管理应坚持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有偿取得的原则,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坚持统筹支持、集约高效、规划管控、安全有序、配套服务、上下协调的原则,地下空间的权属应遵循谁投资、谁收益、谁享有的原则。

三、完善制度

(一)加强规划管理

1.在编制、修改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对地下空间的用途属性、比例等开发条件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2.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性规定约束下,支持土地竞得者安全、科学、合理、实用地制定开发方案。

3.加强对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建立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人防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机制。经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应满足消防、人防、规划等相关要求,应作为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管理、销售管理、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二)加强用地管理

1.积极稳妥办理已建成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审批手续。已建成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批应以工程质量、消防、规划验收合格为前提,并根据规划要求、验收核实结论签订出让合同。以该项目最后一次预售许可(若无预售许可,以最后一次施工许可)批准时间作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征收时点,按照不动产登记办理批次和分摊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2.不断完善新开发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管理制度。在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需明确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管理的原则性要求,同时将相关要求应写入出让合同之中。以地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间作为征收时点收取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应在工程规划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凭合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出让合同签订后1年内开工建设,若逾期,将追究其房地产领域失信责任并实施联合惩戒管理。积极稳妥推进在建项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审批手续办理。

3.不断加大支持开发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工作力度。依据建成〔2016〕193号文件等的规定,大力支持挖潜利用地下空间,降低收费比例,减轻企业负担。地下空间用于商业的,其地下第一层土地出让价款按出让时所在地表土地级别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的20%收取;地下空间用于办公、仓储的,其地下第一层土地出让价款按出让时所在土地级别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的15%收取;地下空间用于地下停车库的,其地下第一层土地出让价款按出让时所在土地级别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的10%收取。地下第二层土地出让价款按地下第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第三层土地出让价款按地下第二层的标准减半收取,以此类推。地下空间项目的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出让年限与地表建(构)筑物的出让年限一致;用途不一致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起算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起算年限一致,该年限不得超过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确定的相应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

4.不断提升已建成居住小区的配套服务能力。已建成项目确需开发地下空间的,由业主委员会牵头充分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在满足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消防及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由业主委员会向停车办提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用地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地下空间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并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联合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按程序报经市政府或市规委会批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审批后的工程规划建设方案以挂牌方式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必须在竞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后2年内开工建设,若逾期,无偿收回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5.不断强化地下空间开发的配套服务功能。地下空间的开发应以为地上项目配套服务为根本目的,应用于完善、弥补地上项目的服务功能,应优先满足地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需要。地下空间用于停车库的,应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及公共服务的需要,并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的规定和约束。

(三)加强销售管理

1.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工程质量、消防、人防、规划等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够投入使用。

2.加强车位销售管理。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以车位形式出售的,开发企业必须签订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方能对车位进行销售。已全部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使用的项目,从物业区域最后一个楼栋竣工备案日期计算,在小区面向全体业主发布车位(库)销售公告,累计销售时间超过2年仍未销售的车位(库),应再次采取媒体公告、短信告知、小区内公示等方式,告知小区业主在一个月内优先购买。一个月后仍未销售的车位(库),可以对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

3.严肃查处违规销售行为。对即日起新取得土地、已取得土地尚未报建的、已开发建设尚未办理第一次预售的新开发建设项目,未签订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未经工程质量、消防、人防、规划等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出售地下车位(库)的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对以前已开展车位(库)销售的开发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清理,分类进行指导和规范。

(四)加强登记管理

1.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出让合同范围包括地表、地下的,应一并办理地表、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地下空间未在出让合同出让范围的,应在完善出让手续后三个月内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同时注明出让金解缴情况,否则,将追究其房地产领域失信责任并实施联合惩戒。出让范围以空间垂直投影最大范围(含进出口坡道)为准,该范围不得超过地表宗地出让范围。

2)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应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注明出让金未缴清并写入登记簿。

2.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以出让宗地为基础建立以多层投影叠加的自然幢信息。

2)依据房屋符合规划、竣工和验收备案分层平面图、房产测绘报告建立地下空间及车位楼盘表信息。原验收方案无具体车位分布图的,应出具经规划、消防签署意见的车位分布图。

3)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地下)使用权证结合本条第(2)点中材料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在附记栏注明办理转移登记时,必须首先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并写入登记簿。

4)不动产登记次数与分期缴纳出让金次数相同。

5)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人防工程建设面积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3.不动产转移登记

1)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2)已办理了地下空间及车库《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取得后,可根据分摊土地使用权方式缴纳出让金、税费,持双证方可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需完成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用权首次登记后,根据分摊土地使用权方式缴纳出让金、税费,持不动产权证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至202221日期间执行,期满自行失效;《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办〔20174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符合《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持续发展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2028号)的,按达市府办函〔202028号文件执行;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规定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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