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德武有位于通川区东城通川中路5号7楼2号住房一套,2002年6月13日,经通川区人民政府批准,办理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证书号为通川区国用(2002)字第11121号,该证书现已遗失。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和(2014)达市通证字第896号、897号《公证书》相关内容,罗德武去世后,该宗地由其妻肖明农继承使用。肖明农于2014年5月8日在《达州日报》第15703期登报声明该证遗失作废,现我局公告通川区国用(2002)字第11121号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公告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O一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