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达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依法收回了四川达竹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通川区朝办皂角垭社区二组IIB3-1-a地块12909.1平方米(折合19.36亩)出让商服用地(企业办公用地)使用权,同时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511600-2011-C-002),注销达州市国用(2011)第055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公告。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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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达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依法收回了四川达竹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通川区朝办皂角垭社区二组IIB3-1-a地块12909.1平方米(折合19.36亩)出让商服用地(企业办公用地)使用权,同时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511600-2011-C-002),注销达州市国用(2011)第055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公告。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