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达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依法收回了达州市通川区牌楼经济开发公司位于通川区西城牌楼4组1338平方米(折合2.01亩)划拨老年活动中心用地使用权,并由该公司申请依法完善了达州市国用(2012)第00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涉土地面积变更登记。
特此公告。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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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达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依法收回了达州市通川区牌楼经济开发公司位于通川区西城牌楼4组1338平方米(折合2.01亩)划拨老年活动中心用地使用权,并由该公司申请依法完善了达州市国用(2012)第00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涉土地面积变更登记。
特此公告。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