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达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依法收回了达州市大巴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达川地区大巴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达州市大巴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原达川市西圣寺石田村一宗360平方米(折合0.54亩)出让住宅用地使用权,同时解除原达川市国土局与原达川地区大巴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8年11月24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注销达地国用(98)字第1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公告。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