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经开区分局筹建办:
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现转发你们,结合达州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县(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经开区分局筹建办在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新立、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登记、采矿权抵押备案等手续时,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执行。
二、请各县(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经开区分局筹建办加大新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采矿权人及时了解目前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新政策。
三、提高国土资源部门的服务质量,对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应通过在本级或上级门户网站滚动提示采矿权信息及采矿权延续申请等事项、发函告知等方式告知采矿权人。
附件:<下载》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