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第1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2〕474号,达州市通川区朝阳办事处红岩社区一组土地9.1310公顷。被征地单位已实施补偿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该宗地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发〔2008〕47号令文件规定执行。
1、土地补偿费:耕地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37万元/公顷的10倍补偿,其他土地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37万元/公顷的5倍补偿。
2、安置补助费:耕地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37万元/公顷的20倍补偿,其他土地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37万元/公顷的10倍补偿。
3、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按2.4万元/公顷补偿,林地按2.25万元/公顷补偿;其他农用地1.2万元/公顷补偿;
三、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根据实际清点为、丈量数, 按达市府发〔2008〕47号令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四、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助费、青苗费
1、土地补偿费:952123.00元
旱地:1580元×10倍×39.4275亩=622954.00元
林地:1580元×5倍×35.5575 亩= 280904.00元
建设用地:1580元×5倍×0.426亩=3365.00元
其他土地:1580元×5倍×5.6835亩=44900.00元
2、安置补助费:1904247.00元
旱地:1580元×20倍×39.4275亩=1245909.00元
林地:1580元×10倍×35.5575亩=561808.00元
建设用地:1580元×10倍×0.426亩=6731.00元
其他土地:1580元×10倍×5.6835亩=89799.00元
3、 青苗补偿费:120967.00元。
旱地:1600元×39.4275亩=63084.00元
林地:1500元×35.5575亩=53336.00元
其它土地:800元×5.6835亩=4547.00元
4、 征地补偿费用:2977337.00元。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同意被征收土地村(社区)201名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2008〕第47号令规定实施安置。
六、被征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和征用土地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由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于收到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用书面形式向达州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提出。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达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达州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对经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用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