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1)通川区初字第2472、247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1)通川区民初字第2472-1号、247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位于通川区张家湾原体育馆“五环花园”1幢2单元14楼1号、1幢1单元14楼3号两套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分别过户给陈彦缙、陈玺茹,从被告成都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达州市国用(2002)第04176号土地使用证中分别注销上述两套住房分摊的26.15平方米、21.1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特此公告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O一二年十月八日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2-10-11 访问:次
公 告
根据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1)通川区初字第2472、247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1)通川区民初字第2472-1号、247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位于通川区张家湾原体育馆“五环花园”1幢2单元14楼1号、1幢1单元14楼3号两套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分别过户给陈彦缙、陈玺茹,从被告成都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达州市国用(2002)第04176号土地使用证中分别注销上述两套住房分摊的26.15平方米、21.1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特此公告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O一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