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0)通川民执字第3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0)通川执字第330-2号《执行裁定书》的要求,请持证人在15日内将达州市国用(2007)第215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者为达州市小河咀水泥厂)交回达州市国土资源局。逾期,我局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和《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40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注销达州市国用(2007)第215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肖一鸣 联系电话:15983888443)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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