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土地估价 行业的整体服务质量,维护土地市场良好秩序和估价机构、估价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评估行为,现将《达州市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达州市土地评估及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达州市土地评估及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促进达州市土地评估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提高全市土地估价行业的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评估行业全面检查加强和规范土地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2004]168号)、《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四川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及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川土估协发〔2009〕3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达州市土地评估及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达州市范围内从业的土地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及土地评估行为。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章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及人员备案
第三条 在达州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土地评估的中介机构必须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或者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颁发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于每年12月30前向达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备案。
备案时应提交《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外地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从业在6个月以上的,还应提供在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固定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资料、评估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土地估价师身份证及资格证书、内部管理制度、备案申请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未经备案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不得在达州市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第四条 土地评估报告签名的土地估价师,必须是已在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的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土地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有效期满前,不得在其他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从业,更不得在其他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土地评估报告上签名。注册地在达州市以外的土地评估机构,专职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2人。
第五条 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不得任用、聘用党政机关和国土资源系统的在职工作人员兼职,党政机关和国土资源系统在职工作人员也不得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土地评估报告上签名。
第六条 土地评估报告上的土地估价师签名,必须是本人亲自签署,不得委托他人代签,其他人员更不得冒名代签。
第三章 土地评估机构确定及报告
第七条 城镇地价动态监测、基准地价更新与调整、标定地价、政府收购储备土地、“招拍挂”土地评估等公益性土地价格评估业务,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比选方式确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
第八条 委托方根据需要自愿委托有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并出具书面委托书。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强行指定或固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
第九条 鼓励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土地评估项目,禁止为了中标而弄虚作假,扰乱土地评估市场秩序。
第十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投标书承诺按时、保质完成土地评估报告,严禁出具虚假、粗劣的土地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所做的土地评估报告、土地评估技术报告必须严格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2001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土地评估报告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土地评估的目的和估价期日一般由委托方确定,在委托方不清楚且不易确定的情况下,应当征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十三条 土地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社会、经济数据必须是当地已公布的最新资料。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必须附土地评估技术报告。
(一)企业改制中的土地评估;
(二)补偿土地(含回收、收购、占用等)的评估;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底价评估;
(四)协议出让(含租赁、作价出资等)土地评估;
(五)个人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土地评估(土地面积
(六)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土地面积
(七)国土资源局和行业协会抽查的估价报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技术报告的土地评估。
第五章 土地评估报告备案和抽查评议制度
第十五条 坚持土地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土地评估机构有告之委托方土地评估报告必须备案的义务。
第十六条 对于需要提供技术报告的土地评估报告,需经达州市土地评估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备案。未经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的土地评估结果一般不得公开采用。政府或政府部门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所做的土地评估报告必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方可采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土地评估报告不予接收、备案。
(一)土地评估报告中没有附评估宗地位置示意图的;(二)没有按规定提供土地评估技术报告的;
(三)土地评估报告中除法人、估价师签名外,有手写或改动痕迹的;
(四)土地评估结果一览表没有加盖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印章的;
(五)土地评估报告备案表为非打印模式的;
(六)土地评估报告签名土地估价师没有在本机构登记注册的;
(七)土地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超越其注册执业范围的;
(八)土地评估报告资料收集不全、无法辨认和有错误的;
(九)经审查有其他不符合《城镇土地估价技术规程》(2001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所采用的社会、经济数据不是当地已公布的最新资料,所取参数不符合实际情况等需要修改、完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每年6月和年末应当将半年和全年度的土地评估业绩清单报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及省土地估价协会备案。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将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估价报告的质量进行抽查,抽查评议结果将作为机构备案的依据,若连续3次抽查结果为不合格或者在一次抽查的报告全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取消其在我市的从业资格,并同时上报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第十九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条款中任意一条者,将给其警告处理。一年内违反2次者,三年内禁止其在达州市行政管辖区内从业;同时在第二年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审中,将书面建议省土地估价师协会降低或取消其土地评估资质。
第二十条 土地评估人员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予以土地估价师不良记录,一年内有2次不良记录者,将给其警告处理;一年内有3次不良记录者,三年内禁止其在达州市行政管辖区内从业,同时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将书面建议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行业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经查证属实的,将依照纪律和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归达州市国土资源局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