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巴山国家地质公园博物馆布展(第二次)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评分法)
比选人(项目业主):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 (签字)
大巴山国家地质公园百里峡园区、八台山园区博物馆布展(第二次)(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公告(评分法)
1. 代理条件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达市发改审【2011】224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在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为 达市发改【2012】比选备案 号 。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2.2 建设地点: 万源市、宣汉县
2.3 项目规模: 万源市
2.4 计划工期: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2012年2月
2.5 项目总投资: 680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及地方配套资金
2.7 代理招标估算金额: 663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资格等级:申请人的资格等级不低于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暂定 级。
3.2 申请人业绩要求:2008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2 个以上
房屋建筑类 类分类项目业绩。
3.3 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2008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
2个以上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80%(0至100)。
3.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4. 比选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并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己在川报网免费注册),请自发出比选公告之日起至
09 时 30 分(申请截止时间。从发布比选公告之日起至申请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5日;本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为北京时间),在川报网下载比选文件。
4.2服务费 200元。
5. 代理申请书的递交
5.1 代理申请书递交的截止时间为申请截止时间。地点为 达州市招投标交易中心。
5.2 代理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本单位的人员亲自递交。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代理申请书,比选人不予受理。
6、评审和随机选择
6.1 比选人于申请人递交代理申请书的当天,对收到的代理申请书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按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附后)进行评审,经评审得分在90 分(60或70或80或90分四档)以上的申请人(3个以上),通过川报网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随机选择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2 随机选择在申请人的代理申请书递交人员和有关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下进行。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川报网(www.sczbbx.com)、土地矿权交易网(www.sclr.gov.cn)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地 址: 达州市通川区北翎路3号
邮 编: 635000
联 系 人: 贾本荣
电 话: 0818-2391741
移动电话: 13778348899 (仅用于比选网与之联系,不公开)
传 真: 0818-2391741
第三章 评审办法和标准
1. 总则
1.1 本次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办法采用评分法。对在代理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代理申请书,评审委员会按照本章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代理申请书进行评审。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1.2 评审的地点由比选人决定,但比选文件备案时,备案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 得分在第一章“比选公告”规定分数以上的申请人,通过川报网随机选择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1.4 比选人进行评审时,应当通知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到场监督。
1.5 国家和省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市、州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监督,但省直接监督管理的项目除外。
1.6 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评标专家的评审费用和交通费用,由比选人按《四川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支付。
2. 强制性评审标准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 | 申请人 资格 | (1)申请人合格 申请人没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条和第4条规定的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同时申请的情形 (2)从业人员是申请人本单位人员 拟任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是申请人本单位人员(申请人单位工作满6个月以上,并应提供申请人为其缴纳的最近连续6个月养老保险证明,按规定缓交的和不再需要交纳的应提供社保部门的证明) |
2 | 代理报价 | (3)代理收费符合规定 收费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
3 | 代理 申请书 | (4)代理申请书提供的所有招标代理业绩、良好信用、不良信用,应是从公告的川报网直接打印 |
4 | 原件核验 | (5)按要求提交业绩原件核验 对申请人提供的招标代理业绩,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原件)和招标人评价意见(原件)供核验(类似项目业绩和类似项目个人业绩除外) |
5 | 澄清 | (6)申请人按评审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 |
3.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说明:
(1)项目管理机构、代理业绩、报价、良好信用、不良信用、细微偏差的分值由比选人自主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代理业绩、报价各子项的具体分值由比选人自主确定;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各子项、细微偏差每1处的具体分值限定在0-5分,比选人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分值。备案部门对分值构成在本范围内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2)比选人具体分值的确定应体现公平和效率原则,如高级职称的分值不得低于中级职称,中级职称的分值不得低于初级职称;类似项目业绩和类似项目个人业绩中,中标金额以上项目分值不得低于此中标金额以下的项目分值等。
(3)比选人在“编列内容”中设定的分值为最高分值,各项评审标准中申请人所得分值超过设定分值的,以该项设定的最高分值计算申请人得分。
条款内容 | 序号 | 编列内容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1 | 项目管理机构:A = 10 分 |
2 | 招标代理业绩:B = 20 分 | |
3 | 代理收费:C = 20 分 | |
4 | 良好信用:D = 10 分 | |
5 | 不良信用:E = 10 分 | |
6 | 细微偏差:F = 30 分 |
4.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A = 10 分)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1 | 拟任项目负责人和 主要专职技术人员职称 | 高级职称的1人得 3 分 中级职称的1人得 2 分 初级职称的1人得 0分 |
2 | 拟任项目负责人 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 其他(除1外)资格 (不多于3个) | 有 招标从业人员 资格、 有 / 资格、 有 / 资格 的1人1个资格得 2 分 |
5. 招标代理业绩评分标准(B = 20分)
招标代理业绩评分标准说明:
2008年来代理的类似项目业绩和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比选人设定的代理中标金额应是1千万元(人民币)的整倍数。如1千万元、2千万元、3千万元……10千万元……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1 | 2008年来招标代理总业绩 | 1个项目得 0.5分 |
2 | 2008年来代理的 房屋建筑 类分类项目业绩(与第一章“比选公告”第3.2款要求的分类一致) | 1个项目得 0.3分 |
3 | 2008年来代理的类似项目业绩 | 中标金额在1千万元以上的1个项目得2 分,此中标金额以下的1个项目得1 分 |
4 | 拟担任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的,2008年来的类似项目个人业绩 | 中标金额在 0.5 千万元以上的1个项目1人得 2分,此中标金额以下的1个项目1人得 1 分 |
6. 代理收费评分标准(C = 20 分)
代理收费评分标准说明:
(1)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上下浮动幅度超过20%的,不能通过强制性评审。
(2)申请人的代理收费得分,最高为本项设定的分数,最低0分。
得分(C)=(20±M×100)×2.5×N%
M为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上浮记为-,下浮记为+。如+20%,-20%.
N为比选人设定的本项分数。
7. 良好信用评分标准(D = 10 分)
良好信用评分标准说明:
(1)既往类似项目业绩中的项目,项目业主对申请人及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履约情况评价为“满意”的,为其良好信用。
(2)项目业主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情况评价表”,应在委托业务完成后1个月内寄(送)或转交给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项目业主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情况评价表”在川报网进行公告。没有在川报网公告的履约情况评价不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信用评分的依据。
(4)随着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良好信用的范围将逐步扩大。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1 | 2010年来既往类似项目中,项目业主对申请人履约情况评价为“满意”的 | 1个项目得 0.5 分(0-5分) |
2 | 2010年来既往类似项目中,项目业主对拟任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履约情况评价为“满意”的 | 1人/1个项目各得 0.3 分(0-5分) |
8. 不良信用评分标准(E = 10 分)
不良信用评分标准说明:
(1)既往类似项目中,项目业主对申请人及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履约情况评价为“不满意”的,为其不良信用。
(2)项目业主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情况评价表”,应在委托业务完成后1个月内寄(送)或转交给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项目业主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情况评价表”在川报网进行公告。没有在川报网公告的履约情况评价不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信用评分的依据。
(4)监督部门对申请人及从业人员既往项目代理违法违规的通报、处理、处罚,以通报、处理、处罚的监督部门提供的书面文书、文件并在川报网公告的为依据。没有在川报网公告的通报、处理、处罚不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不良信用评分的依据。
(5)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通报、处理、处罚,除监督部门提供外,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可以自行申报,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报。
(6)对通报、处理、处罚的理解发生歧义的,以发出文件、文书的监督部门解释为准。
(7)通报、处理、处罚涉及到市场禁入(限制参加比选),市场禁入期满后但仍在本不良信用评分期内的,仍要按不良信用评分标准扣分。
(8)“不良信用评分标准”中设定的得分为最高分,有扣分的,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9)随着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良信用的范围将逐步扩大。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1 | 2010年来既往类似项目中,项目业主对申请人履约情况评价为“不满意”的 | 1个项目扣 1 分(0-5分) |
2 | 2010年来既往类似项目中,项目业主对拟任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履约情况评价为“不满意”的 | 1人/1个项目各扣 1 分(0-5分) |
3 | 2010年来,既往项目中监督部门对申请人代理违法违规的通报、处理、处罚 | 1次扣 1 分(0-5分) |
4 | 2010年来,既往项目中监督部门对拟任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处理、处罚 | 1人/次各扣 1 分(0-5分) |
9. 细微偏差评分标准(F = 30 分)
细微偏差评分标准说明:
(1)细微偏差是指代理申请书在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要求(即不违反第2条规定的“强制性评审标准”),但在个别地方存在不符合比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漏项、错误或不完整)。第2条规定的“强制性评审标准”之外的偏差都是细微偏差。补正细微偏差后不影响代理申请书的有效性(即代理申请书有细微偏差,按规定补正后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强制性评审不得作“不通过”处理),但要按本评分标准扣分。
(2)评审委员会应当通过书面方式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和补正(统称为澄清)。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澄清的,或澄清后仍不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不能通过强制性评审;按规定澄清后,再对澄清前存在的细微偏差按本评分标准扣分。
(3)“细微偏差评分标准”每1处扣分最高5分,最低0分。有细微偏差扣分的,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例如:某项目比选文件设定的细微偏差“本项 10 分”和“1处扣 5 分”,某代理申请书有1处细微偏差,扣5分,此项得5分;有4处细微偏差,只扣10分,此项得0分。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1 | 代理申请书有不符合比选文件规定和要求的细微偏差 | 1处扣 5 分(0-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