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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心城区出让土地改变使用条件征收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0-12-15    访问: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达州市财政局

达州市规划和建设局

关于中心城区出让土地改变使用条件

征收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省政府《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15号)和《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2号)等文件规定,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中心城区出让土地改变使用条件征收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调增容积率追收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一)凡2005年7月1日(不含)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合同的以合同为准,没有合同的以政府供地文件为准,下同),经规划和建设部门同意增加建筑规模并实施了建设,目前还没有竣工和销售的项目,增加的建筑规模按《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15号)文件的规定,按原楼面地价补缴出让金。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规划和建设部门同意增容的,按市政府公布的楼面地价评估后征收土地出让金。

(三)对凡没有经过批准擅自增加容积率的,先进行查处后按现行的楼面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关于改变土地用途追收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一)对改变用途行为发生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处理。

因城市建设规划要求,须对相邻地块纳入已供宗地一并改造建设的行为,未办理土地批准手续改变土地原用途并已实施了建设开发的,应按《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给予行政处罚。其中:对2005年7月1日以前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0元;对2005年7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罚款20元。

(二)对改变用途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处理。

经规划部门同意对宗地改变用途,没有按规定办理土地手续开工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按程序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改变土地用途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律按地价现值评估后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关于代征地是否计算容积率指标的问题

(一)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从即日起新供土地的,按“建设用地”面积决定建设规模,代征土地面积一律不计算容积率指标,不计入建设规模范围。

(二)已供土地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批准的供地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