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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制度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0-10-26    访问:

为加强我局勤政廉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按章办事,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方便办事群众,深入推进国土资源政务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组 长:朱明仓(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邓大禹(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伍锡明(副局长)

彭会芝(副局长)

荣(副局长)

李存轩(纪委书记)

邓福盛(机关党委书记)

成 员: 田言利(人事科科长)

王海清(利用科科长)

唐朝辉(地籍科科长)

王晓培(规划科科长)

杨本武(耕保科科长)

周堂天(法规科科长)

贾本荣(矿管科科长)

肖 进(地环科科长)

牟成通(执法监察科科长)

徐国友(纪检监察室主任)

沈明华(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规科,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其他成员科室负责本科室政务公开工作,并协助局办公室做好全局政务公开

工作。

二、建立公开承诺制度,对外公开承诺

(一)服务态度热情周到,不生、冷、硬、推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十不准

(三)始终坚持工作原则,不营私舞弊。

(四)认真执行政策法规,做到依法行政。

三、建立违诺责任追究制度

(一)违背服务态度承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

(二)违背工作纪律承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三)违背工作原则承诺,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四)违背政策法规承诺,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四、建立审批事项十公开制度

(一)公开部门职责。向社会公开工作职责、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二)公开发展规划。向社会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三)公开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开土地、地质矿产的法定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要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及审批结果。  

(四)公开收费事项。向社会公开土地、矿产等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收缴方式。  

(五)公开案件查处。向社会公开违反土地、地质矿产等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及重大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六)公开社会信息。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依法公告基准地价、规划矿区范围、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公开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延续、变更、保留等信息;公开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将农村宅基地现状、规划图、用地计划

表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  

(七)公开资料查询。除涉及保密或依法需保护的资料外,公开土地登记、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资料,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与划拨结果,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等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八)公开窗口服务。对法定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窗口统一受理制度。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土地登记发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等所有行政审批,均实行窗口公开接待、封闭运行、接办分离、限时办结。  

(九)公开工作纪律。公开政务工作纪律和工作人员禁令。  

(十)公开联系电话。设立国土资源管理法律咨询、办件、举报、信访公开电话。 

五、建立首问(办)负责制度

首次接受外来人员咨询有关工作事宜,接待外来办事人员的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做到:

(一)热情接待,态度和蔼;

(二)问清来意,认真解答;

(三)不属本职,协助咨询;

(四)负责到底,直至满意。

六、建立政务公开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一)局法规科会同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二)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通过听汇报、看材料,群众座谈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三)监督检查考核的内容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决策事项公开情况,便民措施执行情况,承诺践行情况,政策依据公开情况以及群

众满意情况等。

(四)监督检查考核人员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受检单位,对存在主要问题或较严重问题的,责成受检单位整改。

(五)每年通报监督检查考核结果,好的单位或科室给予表彰,差的通报批评乃至进行责任追究。

七、建立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实施具体审批的科室、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应当公开的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的;
  (三)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五)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六)工作人员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七)违反政务公开廉政制度各项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