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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国土资源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7-08-07    访问: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范围

(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弃土、弃渣用地;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审批

(一)依法申请。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向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审批窗口提交下列资料:

1.用地单位的用地申请。载明申请人、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原因等。

2.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3.临时用地土地勘测定界图。

4.临时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补偿协议、复耕协议,经有权机关审核同意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

5.临时使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与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签定复垦合同,并按15/平方米标准预付耕地复垦保证金。

6.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林地、水域的,要征得规划、林业、水利主管部门的同意或出据证明材料。

(二)依法报批。临时用地,由土地所在地县(市、区)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其中,一次性占用土地10公顷以上的临时用地,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严禁施工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或个人私下协商使用临时用地。

(三)依法补偿。建设单位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被用地内的地面附着物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市府第47-1号令)规定标准执行。

(四)节约用地。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报有权部门审批。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地质灾害及其他安全隐患。

三、临时用地复垦

建设单位为土地复垦责任单位。临时用地期满,及时清除废弃物、平整土地、完善挡土墙及排水设施,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批复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要求,恢复原土地用途,经验收合格交地后退还复垦保证金。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经建设单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认定后,可纳入征收范围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征收程序办理,不可纳入征收范围的,由建设单位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复垦义务人。

复垦义务人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中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面积、权属、主要复垦措施、完成时间等。各级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监督、检查复垦义务人履行职责情况,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四、临时用地费用使用及管理

(一)地面建构筑物、青苗补偿款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被用地单位或农户。

(二)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为征收该耕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倍。复垦保证金可转为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由复垦义务人专款用于耕地开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用。临时用地期满后,视其复垦情况逐宗结账。条件不成熟的地方国土资源部门也可统筹安排使用耕地开垦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五、临时用地期限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后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延用审批手续。

六、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巡查制度,设立临时用地台帐,做好已批临时用地跟踪服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建设施工用地。

建设用地单位应在每年1225日前对本年度临时用地使用、补偿、复垦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对补偿不到位、复垦措施不到位的坚决予以纠正,保证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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