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对《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十五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关于矿山变更生产规模的审批事项。现将《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3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修改完善本级《采矿权审批办事指南》。
附件:《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39号)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