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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山变更生产规模审批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7-04-26    访问: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对《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十五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关于矿山变更生产规模的审批事项。现将《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3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修改完善本级《采矿权审批办事指南》。

附件:《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39号)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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