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党支部: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已于2019年第9次局党组(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
2019年5月10日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和《中共达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工作意见》以及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相关精神和要求,从制度上规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党建工作,更好地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局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推动保证各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任务的完成提供政治保障。
第二条 实行党建工作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党组织在市直机关工委的指导和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局机关党委加强对各党支部工作的指导。把机关党建工作与日常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考核,每年不少于两次专题听取各党支部工作汇报,讨论研究各项党建工作,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支持各党支部履行职责,督促党员干部带头执行上级的决议;帮助解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障党建活动时间、经费等必要条件的落实。
第五条 各党支部书记为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党全面工作,副书记抓好党建日常工作,其他委员要按照党内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同时,要积极参加所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各党支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年初制定党建工作计划,年终进行自查总结;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保证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按期召开组织生活会,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坚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七条 各党支部在党建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按照“细胞强健”内在要求组织党员深入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筑牢理想信念之基、补实精神之钙,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严格执行量化积分相关规定,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严格执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做好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做好换届选举工作,选优配强支部班子。
(七)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和考察,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发展党员,严把入口关、畅通出口渠道,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八)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干部职工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带领党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结对共建和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做好联系服务基层和群众工作,开展好主题党日活动,定期走访慰问基层困难党员和群众,帮助基层和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
(十一)机关党委要发挥好对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的领导作用,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党支部书记、委员和党小组长主要职责
一、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定、指示,主持讨论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研究安排支部工作,检查、督促支部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注意解决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按时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及市直机关工委报告工作。并要把支部书记履行职责的情况作为个人行政述职的重要内容,强化“一岗双责”意识。
(三)抓好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党员的整体素质,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四)注意了解和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经常与支部委员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协调工作;支持和协调本单位的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六)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搞好团结,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二、党支部组织委员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党支部的组织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小组的设置和调整意见,检查、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按照党章规定,负责党支部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
(二)推动“三会一课”制度落实;负责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准备工作。
(三)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教育;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奖励党员的建议。
(四)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五)负责党支部的日常组织管理,做好党内统计工作,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如不设纪律检查委员,有关纪律检查方面的工作,一般由组织委员负责。
三、各党支部宣传委员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党支部宣传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拟订学习计划。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学习法律知识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三)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四)抓好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党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
四、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党支部的纪律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经常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加强纪律、端正党风的建议和办法,提高全体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二)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检查、反映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受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对党员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受理和传递党员的控告与申诉,及时向党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四)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情况,对他们进行有效的帮助和教育。
五、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设立群工、保密、保卫委员和青年、妇女委员等,分别负责群众、保密、保卫工作,指导青年团组织、妇女组织的工作;不设群工、保密、保卫委员和青年、妇女委员的,应将这些工作分工其他委员负责。
六、党小组长的工作责任:
(一)按照党支部的要求,认真组织党员学习、认真贯彻党支部决议。
(二)按时召集和主持开好党小组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党员民主生活会。按时收缴党费,按照规定及时调整党费交纳比例。
(三)带动党员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协助行政领导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收集党员汇报,做好党员思想工作,及时向支委会反映本小组情况。
(四)发现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协助党支部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五)组织党员开展群众工作,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性义务活动,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接受市直机关工委和局组的检查考核。各基层党支部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接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党委的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党支部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与干部年度考核、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公开承诺、创先争优活动等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考核结果应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使之成为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十一条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各党支部应在年度总结中向市直机关工委和局组作出书面报告,接受局机关党委的监督检查。党支部书记每年底向局机关党委就机关党建工作进行述职,党建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党支部书记的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列为述职述廉报告和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党建工作受到上级党组织批评、被责令限期改正的,党支部书记应在支委会上作公开检讨,并及时研究改进意见,在限期内作出改正;单项工作受到批评的,分工负责该项工作的支部委员也应在支委会上作自我批评,并协助书记积极研究落实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 党支部不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不正常,班子软弱涣散,对工作造成影响的,局机关党委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无起色的,局机关党委应向市直机关工委建议提前改选该支部。
第十四条 党支部委员、党小组长工作不负责、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支部书记应及时对其进行谈话,给予教育。教育无起色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