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传华、潘传玉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达房权字第IJ02797-1号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汤传华、潘传玉
2021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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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传华、潘传玉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达房权字第IJ02797-1号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汤传华、潘传玉
2021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