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川1703执686号)和王建英本人登记申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 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达房权证字第A040104号 | 殷洪生、王翊朝 | 房屋所有权证 | 达县南外镇新桥四组 | ||
2 | 达国用(2009)第994号 | 殷洪生、王翊朝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达川分局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