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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9-02-02    访问:

根据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川1703执686号)和王建英本人登记申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

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

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达房权证字第A040104号

殷洪生、王翊朝

房屋所有权证


达县南外镇新桥四组


2

达国用(2009)第994号

殷洪生、王翊朝

国有土地使用证


达县南外镇新桥四组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达川分局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