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县蓝天商贸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因保管不善,将达国用(97)字第471、47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达县蓝天商贸有限
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
2016年11月25日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6-11-28 访问:次
达县蓝天商贸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因保管不善,将达国用(97)字第471、47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达县蓝天商贸有限
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