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万珍因保管不善,将达州市国用(2004)字第2494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龚万珍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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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万珍因保管不善,将达州市国用(2004)字第2494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龚万珍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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