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拟定了《达州市国土资源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1月27日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 “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切实加强党内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根据《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规定,现结合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和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一、决策方式
1.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2.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专题会审会议研究决定。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由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2.研究决定拟实施的带全局性、政策性问题及其形成的相应机制和制度、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由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3.内设机构设置、调整、职能职责确定及班子成员分工、干部交流、调整、新进人员的安排等问题由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4.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政风行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本单位工作人员责任追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由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5.单位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及调整,“三公”经费预算由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6.单位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先进集体、个人荣誉称号的推荐、申报、决定由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7.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筹备由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8.5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及吊销采矿许可证由局党委会或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审会议决定;
9.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审会议决定;
10.土地出让金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滞纳金是否收取的事项,由局办公会研究决定;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招拍挂出让和矿业权出让方案由局行政办公会决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
12.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延长土地出让期限等补交土地出让金在1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3.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发生改变,需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4.对建设用地预审、临时用地审批由行政审批科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15.重大信访事件、重要安全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处理由局党委会议或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6.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局党委会议或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重要干部任免
1.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调整、轮岗和奖惩由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2.县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由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3.其他重点岗位人员的调整由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
1.5万以上20万以下的房屋装修、建设工程、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项目(含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评估等)由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2.应急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由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3.固定资产同一批次报废处置金额10万元以上由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4.其他需要会议集体决定的重大项目由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单个维修、单个物品采购和处置等项目安排由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1万元以下的单个维修、单个物品采购和处置等项目安排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审会议决定;
2.5万元以上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由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由分管领导组织专题会审会议研究决定;
3.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由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三、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充分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推荐、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选拔任用重要干部,要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2.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在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中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经主要负责人确认后提交相关会议研究;主要负责人提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决策准备。由班子成员或主要负责人就议题交办公室进行会前综合,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参会人员。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或应参会人员到会方能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一般先由提交议题的科室汇报基本情况,分管领导进行补充说明,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参会人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人员可以在会前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决策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
4.形成会议记录。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原原本本记录具体事项、参会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5.组织列席旁听。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况邀请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决策执行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会议集体决策后,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负责人明确实施单位。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尽量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果。
2.严格执行决策。个别与会人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做出决策后,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和意见;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委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党委成员和相关科室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将决策贯彻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局绩效办将各分管领导、各科(室)、各单位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各科(室)、单位就贯彻党委决策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局党委和分管领导报告。
五、责任追究
对不按规定程序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
六、附则
本办法各直属单位予以参照执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