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达州市境内由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三、事项决定权
市、县。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2.申请条件依据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达州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细则》的通知(达市国土资发〔2015〕94号)一、全市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含市政府批准同意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项目)终验报件接收及合规性审查工作由市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并提出报件是否合规的明确结论。大、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具备竣工初步验收条件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并出具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若有整改意见应及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初验合格后,在建设单位管理下,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治理工程试运行及其维护;工程试运行期满,经治理效果监测,工程运行正常并符合设计要求,具备竣工最终验收条件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报告,报告同时附上结算或审计报告;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并下达工程最终验收意见书。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达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达州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国土资发[2015]82号)和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达州市财政局《关于修改<达州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国土资发[2017]205号)第八条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职责1。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监管。2.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申报、治理施工的监管、工程竣工初步验收(简称初验)。3.负责大、中、小型地质灾害勘查(含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招标(比选)公告的核准备案,并对成果组织审查。负责工程竣工最终验收(简称终验,小型地质灾害验收除外)的组织实施。4.负责组织和监管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及其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5负责大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规定需要采取招投标(比选)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招投标(比选)方案的核准及招投标(比选)结果备案工作。6.负责市级地质灾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的组织实施;委托局直属单位承担有关地质灾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和项目勘查、施工设计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3.申请材料依据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达州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细则>的通知》(达市国土资发〔2015〕94号)二、管理内容(三)管理程序6.验收(2)竣工验收的依据。①现行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②经审批或备案的勘查与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③经审批的设计变更报告、图纸、预算等文件;④经监理、建设单位签认的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通知单;⑤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⑥财政、审计相关报告。
(4)办理流程依据
无。
(5)办理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达州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细则》的通知(达市国土资发〔2015〕94号)验收:初步验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市(州)国土资源局监督,邀请省、市地质环境类技术专家、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审计等部门人员组成。最终验收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邀请市财政、市审计和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专家库的技术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须有技术专家1-3人主要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及技术审查,经审专家1-2人负责经济审查,参加最终验收组的技术专家应有一人以上曾参加过该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和监测等单位的代表(原则上应为该项目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参与竣工验收工作。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六、申请条件
(一)按照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达州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细则>的通知》(达市国土资发〔2015〕94号)等相关规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指中央及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补助资金项目,下同)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初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终验。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按照《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达州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细则>的通知》(达市国土资〔2015〕94号)相关要求,开展最终验收工作。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终验要件应包括:终验申请文件(初步验收意见、初验整改报告)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由申报验收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供,需包括整改材料。 | 无。 | 无 | |
2 |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终验要件应包括:经批准的勘查设计报告资料 | 材料种类: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由勘查设计单位提供。 | 无。 | 无 | |
3 |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终验要件应包括:经审查的施工资料 | 材料种类: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由施工单位提供。 | 无。 | 无 | |
4 |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终验要件应包括:项目财务决算审核(计)报告。 | 材料种类: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由当地财政、审计或由以上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供。 | 无。 | 无 | |
5 |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终验要件应包括:竣工报告。 | 材料种类: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 | 无。 | 无 | |
6 |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终验要件应包括:监理报告。 | 材料种类: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由监理单位提供。 | 无。 | 无 | |
7 |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终验要件应包括:工程试运行效果评估报告。 | 材料种类: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由项目监理单位或监测单位提供。 | 无。 | 无 |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九、办理流程
无。
十、审批决定证件
以通知形式印发终验意见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18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45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不支持在线支付。
十六、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实体大厅现场审核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 1:00-5:00
十八、办理地点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监测站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不支持快递。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0818-2180125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