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二、适用范围
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三、事项决定权
市级。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申请条件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九十二条: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参照本节规定办理。
3、申请材料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九十二条: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4、办理流程依据
无。
5、办理时限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条件
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无。 | 无 | 无 |
2 |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 材料种类: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无。 | 无 | 无 |
3 | 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 材料种类: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无。 | 无 | 无 |
4 | 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 材料种类: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无。 | 无 | 无 |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不动产登记簿上注明权利已注销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10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4)送达: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不支持在线支付。
十六、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十八、办理地点
达州市通川区金兰路13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大厅38-41号窗口。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不支持快递。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0818-2181559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