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对达县石桥水厂工程项目用地
重新预审的意见
达县乡镇供水站:
你单位《关于对达县石桥水厂工程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42号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0〕29号)等法律政策要求,我局对该项目建设用地重新进行了预审,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经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水利厅立项(川发改投资〔2010〕296号),项目符合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该项目选址位于达县洛车乡裂坪村1、2组,符合《达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三、根据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达供水〔2010〕45号文件、川水函〔2010〕533号文件,按照相关用地标准核定该项目用地规模不超过0.99公顷。
四、请你单位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未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
五、本预审意见自批复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六、原达市国土资函〔2010〕264号文件作废。
附件: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达县石桥水厂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达市国土资函〔2010〕264号)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