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你单位《关于环卫停车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请示》(市环卫发〔2012〕11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42号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0〕29号)等法律政策要求,我局对该项目建设用地进行了预审,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经达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达州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达市发改审〔2012〕267号)批复立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二、该项目选址位于达州市西外新区(西城片区北端金龙大道跨铁路桥下方),符合《达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三、根据达市发改审〔2012〕267号文件批复,按照相关用地标准核定该项目用地规模不超过1.35公顷。
四、请你单位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未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
五、本预审意见自批复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