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你单位《关于对达州市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的函》(达水文办字〔2012〕1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42号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0〕29号)等法律政策要求,我局对达州市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用地进行了审查,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经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转下达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11〕1726号)下达建设投资计划,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该项目选址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渠县、大竹县、万源市、宣汉县,开江县、达县乡镇,符合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不占用基本农田,占用耕地由你单位按省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以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实施耕地占补平衡。
三、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按照相关用地标准,核定项目用地总规模不超过1.61公顷。
四、请你单位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未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
五、本审查意见自批复之日起两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