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县洛车乡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对办公楼危房迁址重建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的申请》(达洛府〔2012〕1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42号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0〕29号)等法律政策要求,我局对该项目建设用地进行了预审,预审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经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达县永进乡等五个乡(镇)政府办公楼危房重建项目立项的批复》(达市发改〔2011〕256号)批准立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该项目选址位于达县洛车乡虎盘山村一组,符合《达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三、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相关用地标准要求,核定该项目用地总规模不超过0.3公顷。
四、请你单位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未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
五、本预审意见自批复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