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八三大队:
你单位《关于职工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预审的请示》(二八三〔2011〕6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42号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0〕29号)等法律政策要求,我局对该项目建设用地进行了预审,预审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已经达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八三大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批准立项(达市发改审〔2009〕124号),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二、该项目选址符合《达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同意该项目选址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ⅡB3-2-a地块建设。
三、根据《四川省核工业二八三大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建设规模,结合《达州市房改办关于二八三大队〈关于职工集资建房改造棚户区的请示〉的批复》(达市房改办〔2009〕07号文件)的要求,核定该项目用地面积不超过0.7公顷。
四、请你单位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未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
五、本预审意见自即日起两年内有效。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