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和达州市中心城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2020年中心城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达州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我局拟制了《达州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审批暂行规定》,现将该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2020年5月9日至6月7日)。广大市民朋友如有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局用途管制科联系,联系电话:0818-2391742。
特此公示。
附件:《达州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审批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5月9日
达州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设施
规划审批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和达州市中心城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2020年中心城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达州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现就有关规划审批事项作暂行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中心城区,即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507平方公里用地范围,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西部产业新城(含第二工业园区)、空铁高新产业园区等城市发展重点区域。
二、公共停车设施分类
达州市公共停车设施指除项目配建、合建(该类设施与项目同步审批)之外,向社会开放且独立占地的停车设施。公共停车设施分为永久性和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其中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应突出简易、实用、投资小、易拆除的特点,避免实施大量土建工程。
永久性公共停车设施:室内有车(坡)道,有驾驶员进出车库。分为永久性A类,停车楼库;永久性B类,地下车库。
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分为过渡性A类,简易提升式,即停车设备的上下车位为一个单元,下层车位可直接存取车辆,存取上层车位时,需将下层车位开出;过渡性B类,即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垂直升降类、垂直循环类、水平循环类和多层循环类等,鼓励使用智能化较高的市场成熟合格产品。
三、公共停车设施选址原则
公共停车设施选址体现小而分散、区域均衡的布局原则,300米服务半径内不宜重复建设;单个停车设施规模宜控制在300-500个泊位范围内,片区停车供需差较大的区域可适当扩大,但不宜超过1000个泊位。公共停车设施选址时,应同步明确停车设施的分类要求。
(一)永久性公共停车设施
1.永久性A类公共停车设施选址,用地性质应符合达州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且建设方案能满足国家规范和《达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相关要求。
2.永久性B类公共停车设施选址应符合《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可以利用控规中的绿地广场、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地下空间,且建设方案能满足国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相关要求。绿地广场、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地下空间作为车库或车库配套空间使用时,应按建筑面积占比配建等比例的社会公共停车位。
3.已建成的道路原则上不得使用地下空间,确实需要使用地下空间的,须取得土地权属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二)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
1.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应选择不具备商业开发条件的闲置地块、近期内无建设和改造计划的地块。
2.产权明晰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居住小区等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利用空闲用地建设的,可以选择建设永久性或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
3.选址地块较为局促的,宜建设过渡性A类公共停车设施;场地有一定规模、条件较好的,宜建设过渡性B类公共停车设施。
4.以下情况不得进行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选址:
(1)地块侵占控规蓝线、紫线、红线或侵占公共设施、教育设施用地的;
(2)地块位于城市更新改造、城中村改造范围,辖区政府已有近期改造计划的用地,确实需要使用的,须取得辖区政府意见;
(3)地块占用现状建筑的消防通道、消防扑救面等涉及公共安全的;
(4)地块狭小,建设方案不能满足消防等强制性规范要求的;
(5)其它经分析论证不能选址的情形。
四、公共停车设施的配套功能
(一)永久性公共停车设施可配套商业用房和管理用房,商业用房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管理用房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用地较为局促的永久性公共停车设施不应配套商业用房,永久性B类公共停车设施的配套商业用房不应设置于地下。
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不得配建商业用房,管理用房面积不得超过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面积的5%,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不得建设地下室。
公共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均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和《技术规定》执行。
(二)新/改/扩建的永久性公共停车设施应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其比例不低于总停车位的10%。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不强制要求设置充电设施。
五、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审批要求
(一)永久性公共停车设施、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应满足《技术规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条款规定,其中防火间距除满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相关条款规定外,还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相关条款规定。
(二)永久性公共停车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进行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按照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程序办理,精简前置要件,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要件:(1)行业主管部门批复;(2)1/500地形图;(3)项目方案;(4)土地有关证明文件;(5)消防审查意见;(6)相关部门意见(视项目情况确定)。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核发规划意见及附图,附图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一致,建设单位实施项目时必须按附图进行放线,申请验线通过后方可继续动工。
(三)防护绿地、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的地下停车库顶板覆土深度应大于2米。
(四)临道路、河道、绿地建设,退距难以满足《技术规定》相关规定要求的,退道路红线原则上可平齐周边现状建筑,退河道、绿地距离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突破《技术规定》要求。
(五)公共停车设施的总高度不宜高于周边相邻建筑。
(六)退让周边地界和现状建筑距离不满足《技术规定》要求的,在不对相邻建筑造成消防隐患影响的前提下,应提供相邻权益人同意意见。
(七)位于主干道及主要景观面的公共停车设施,外立面应进行精心设计,色彩上应与周边环境、建筑协调统一,展示现代建筑的简洁美感。
(八)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景观要求的公共停车设施,经城管部门批准后可设置广告位。
六、相关工作
(一)在达州市中心城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领导下,按照“一址一议、联合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和“三同意”、“三允许”原则(三同意即政府部门同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土地权属人同意,三允许即安全、消防、规划允许),各部门各尽其责,加快推进公共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共停车设施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和概念性设计方案(至少满足规划设计方案深度,有必要可以达到初步设计方案深度),牵头召集联系会议,各区政府、住建(消防、质监、地勘、初设、园林)、城管(市政)、交通、应急管理、人防、环保等部门及专家参加研究会商公共停车设施选址规划和概念性设计方案,出具会审意见,并将概念性设计方案在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建设用地现场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公共停车设施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概念性设计方案及征求意见情况汇总上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二)根据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具体情况,在规划审批前应取得相关部门意见:涉及利用已纳入“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范围”地块的,需取得辖区政府书面同意建设的意见;涉及集体土地的,需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意见;涉及绿地、广场、道路、学校、河道、管网等的,需取得住建、教育、城管、交通、水务等部门的书面意见;涉及消防安全隐患的,须取得住建部门意见。
(三)已建成项目经住建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确需修建公共停车设施的,由业主委员会牵头充分征求业主的意见,在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和土地权属人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修建公共停车设施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公共停车设施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和概念性设计方案,按(一)条所述程序上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七、施行日期
本暂行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