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达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依法收回了达州市通川区西城办事处企业服务中心位于通川区牌楼一宗面积为1050.3平方米(折合1.58亩)划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该宗地所涉达州市国用(2007)第034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公告。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3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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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达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依法收回了达州市通川区西城办事处企业服务中心位于通川区牌楼一宗面积为1050.3平方米(折合1.58亩)划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该宗地所涉达州市国用(2007)第034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公告。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3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