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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8-06-13 访问:次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现将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标识的通知〉的函》转发你们,请你们认真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达市国土资办〔2018〕39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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